签合同前造价需细化的项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是否允许业主指定分包

对于一项工程来说,合同签订的完善与否,合同价款确定的是否客观合理,对能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

1、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内容的约定是否完善,语句是否严谨至关重要,合同内容如果不完善,会为后期变更、洽商的大量发生留下了隐患。尤其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讲,合同文本的核心内容就是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所以工作内容的约定就是合同内容的重点。

工程项目如果存在甲方再分包的情况则应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结合工程实际明确细化总包服务费的内容。

2、从合同的形式来讲,是采用可调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施工图纸到位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应对施工图纸进行整体的审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能及时进行修正

签订合同价款之前,应具备完整的投标预算书,预算价格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并且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实际情况能够预见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量不大,对于这种工程项目内容简单、施工图纸明确、施工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且双方的风险都较小。

如果工程项目较复杂,施工图纸不是很完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大量变更,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可调价合同,或作变更增减,或工程结算根据实际竣工图重新据实编制。

签合同前造价需细化的项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是否允许业主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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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是否允许业主指定分包人的若干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如建设单位(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这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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