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監委通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典型案例時,常提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那麼到底哪些不能發呢?
中紀委此前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違規發放加班費、違規使用工會費和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等12種行為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單位和按公務員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
這12種行為具體為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一、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例如
如何理解違反規定發放未休年休假補貼?
未休年休假補貼屬合法合規報酬,《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符合實際,按程序審批發放也無可厚非,但有些單位鑽空子,將此福利化,不管休沒休,全休還是半休,都變相造表發放,顯然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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