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晚薦讀|女子花了 48888 元,發現相親服務貨不對板

購買 48888 元套餐,結果介紹的對象年齡、工作地點、家庭成員狀況和資料裡對不上,之前約定的衣裝搭配、感情輔導等服務,工作人員也沒有兌現 …… 近日記者接到林女士報料,反映她在深圳餘生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服務後,遭遇了 " 貨不對板 "、不兌現服務承諾的 " 假相親 "。

事件回顧

簽約現場要 " 先付費再籤合同 "

3 月底,廣州林女士接到深圳餘生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蔣某致電,向她推薦紅娘服務。經過兩小時溝通,蔣老師以目前有適合她的廣州男會員,而且公司資源豐富保證幫她找到合適的對象為理由,要林女士來店裡詳談。

4 月 1 日 11 點多,林女士來到位於地王大廈的深圳餘生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見到了蔣某並填寫了信息表。之後蔣某推薦了 " 高級感情顧問 "、很 " 紳士 " 的周某給她。在 3 個半小時的詳談中,林女士表示自己 1988 年的,在廣州工作,明確提出了對男方的要求,廣州人、年齡在 28 歲至 36 歲等條件。周某也承諾會根據林女士的要求推薦男方給她,如果服務結束後沒有找到合適的,會讓林女士進入 " 佳麗庫 " 繼續幫忙介紹。同時,周某還介紹了感情諮詢、服裝搭配等會員服務。

由於林女士經濟能力有限,商家採取了 " 先付費再籤合同 " 的方式,並推薦其使用分期貸款。林女士現場支付了 9800 元的保證金,剩餘金額使用百合金服的貸款,共 12 期,每期還款 3908.8 元。" 在交流當中我一直強調對方要在廣州,他們也說自己廣州資源多,一定能找到合適的,我才答應簽約的。" 林女士對記者說。

當事人指責

資料被修改,服務沒兌現

簽訂合同後,林女士要蔣老師推薦之前的男會員給自己認識,蔣老師以男會員不同意見面而回絕。截至 7 月 1 日,林女士共收到 18 份男會員資料,其中只有 1 位是在廣州,還包括一位比林女士大 17 歲的男會員。最終林女士只選擇了 5 位男會員見面。

當林女士見第五個男會員王先生時,她發現自己被 " 騙 " 了。林女士告訴記者:" 在交流中我發現,他(王先生)的工作地區、收入、家庭情況和資料表中不符,而且他自己看到資料卡時也‘一頭霧水’,說自己從來沒有改過自己的資料信息。" 而林女士的資料卡身高一欄也做了修改。不僅資料被修改了,林女士表示,之前商家承諾的服裝搭配服務、感情指導服務都沒有兌現。

發現事情不對後,7 月 7 日,林女士到深圳餘生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協商退款,負責後期客服的王經理告訴林女士,因為林女士已接受 4 個月見 5 個人的服務,且服務月份已完成 2/3,所以公司不能同意林女士的要求。無奈之下林女士撥打了 12315 維權熱線尋求幫助。相親成了鬧劇,採訪過程中,林女士一再強調自己十分後悔選擇婚戀平臺。

婚介公司回應

合同裡沒有附加服務

為了解真實情況,記者實地走訪了深圳餘生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記者看到其業務收費根據年齡、服務類型不同分為 3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在宣傳冊上服裝搭配及兩性指導等服務也位列其中。

記者隨後致電採訪了該店客服王經理。關於修改個人信息,王經理解釋,為了更好地服務會員,平臺會對個人信息資料做一些 " 軟包裝 ",但是關於年齡、學歷、情感狀況、地點這些硬指標是不會修改的,而且包裝後的信息資料也會發給當事人自己確認,確認完才會發給相親對方。對於林女士提到的服裝搭配以及情感指導等問題,王經理回答說,這些是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務,合同裡是沒有的。

而對於林女士一直強調的平臺推薦的會員不符合自己的地區要求,王經理解釋說:" 她當時說珠三角地區的都可以接受,沒有強制要求是廣州的。如果不是符合她的要求,她也不會和對方約會。既然選擇約會,就證明是在她要求之內的。"

截至記者發稿,雙方還未就此事協商解決。

律師提醒: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婚介合同具體內容

其實,在婚戀平臺上,林女士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個例。據市消委上半年的投訴數據顯示,截至 7 月 30 日,相親網絡投訴共 365 件,投訴主要涉及婚戀平臺充值後無法使用、誘導貸款、" 轟炸式 " 推銷、後期提供的服務與前期口頭承諾完全不符等問題。被投訴商家包括眾多相親平臺。

就目前婚戀平臺投訴狀況,記者也採訪了廣東瑞霆律師所律師穆宇。她認為,因為婚介當事人基於婚介合同的特殊目的,對於實際履行中,身高這些關鍵條款的委託人展示信息是應當真實的,如有需要調整或變更,應經過客戶本人提出和確認。婚介公司如果擅自變更信息,且屬於不利於委託人或造成委託人無法實現委託合同目的的根本原因或帶來影響和損失的以及難以達到預期目的的,屬於婚介方違約。

關於先付款後籤合同的問題,穆宇介紹道,如果消費者不得不接受先付費後再籤合同,那麼在簽訂的合同條款中,如果有違反在付費前協商過程中約定的婚介合同內容的,那麼客戶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商家未按照具體約定提供介紹服務,構成違約的,應按合同約定的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服務額的 30% 主張賠償。

穆宇提醒,首先消費者要特別注意婚介合同的具體內容,對於權利義務和服務標準、服務期限以及解除條款的約定,能夠通過補充協議完善的要儘可能完善。其次,注意在不侵犯他人個人隱私情況下,保存在婚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證據,保管好相關付費憑據,儘可能詳細備註付費的服務內容,包括達到的標準。

深圳晚報記者 郭海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