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按照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範圍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5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為準。
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並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及具體標準。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遵守國家、省防治高溫職業危害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增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用人單位成本中列支。
各級人社、衛計、安監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確保高溫天氣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發佈的《關於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總工會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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