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歹徒在公交車上傷人,致2死8傷,將面臨什麼處罰?

西安一歹徒在公交車上傷人,致2死8傷,將面臨什麼處罰?

根據灃東公安最新通報,6月22日15時48分,西鹹新區灃東新城三橋街辦西凹裡村附近302路公交車發生持刀傷人案件。目前,嫌疑人辛某某(男,40歲)已被灃東公安分局控制。2名重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餘8名傷員正在全力救治中。根據視頻和相關新聞顯示,現場非常混亂,群眾受到極大的傷害,可以說這是一起及其嚴重的安全事件,事情發生後省市領導也是及其關注,很快將傷員送去醫院就醫,並且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具體的案件調查還要一段時間,結果一定會如大家想象的一樣,給予犯罪嫌疑人懲罰,讓逝者安息。

西安一歹徒在公交車上傷人,致2死8傷,將面臨什麼處罰?

我們可以就現有的信息來分析一下整個案件,對辛某某的結局做一個大膽的預測。根據整個案情來看,辛某某先是在公交車上實施殺人行為,之後又跑出公交車,將魔爪伸向路邊的行人。

首先,其在公交車上實施的行為,很明顯是一個預謀故意殺人的行為,因為其已經提前準備好相應的兇器,已經可以認定其已經為其殺人行為做了充分的準備,根據《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 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這一條款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權,因此不需要行為人具有特定的對象,只要行為人實施殺人行為,就構成此罪。那麼辛某某連續進行多次殺人,根據刑法理論分析,其行為屬於連續犯的範疇,故意殺人罪的連續犯,只能在該罪的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其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後面的致人重傷的情節,應當評價在前面故意殺人既遂的範圍裡面,因此,其這一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最高將要面臨死刑的處罰,而且,根據從重處罰的原則,有很大可能將要面臨死刑處罰。

西安一歹徒在公交車上傷人,致2死8傷,將面臨什麼處罰?

當然,其這一行為,如果僅僅以故意殺人罪來進行評價顯然是與事實不相適應的,因為其後面追出公交車,在路上進行砍人的行為,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也要進行評價。《刑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辛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名,因為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實施的殺人行為,且其在公共場所進行加害行為,完全威脅到了公共安全;並且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也是符合該條規定的。因此,其行為完全符合該罪,最高也將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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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辛某某的行為,屬於一個行為、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理論分析,屬於想象競合犯,其處罰原則是:擇一重處罰。這兩個罪名其處罰結果最高都是死刑,因此我們還要看偵查機關後期的偵察結果,以及辛某某是否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具體結果如何,我們敬請期待,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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