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医务工作者在原本能救活的情况下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KovaCI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是一种悖论,也是一种考验人性和法制的东西。

假设:在不是医院的公共场合,有人突然病重,需要急救

如果医生袖手旁观,导致病人死亡或病情加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除了有些良心上的愧疚之外,医生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当时所处的环境并不是医疗场所,更加不是医生注册执业的地点,可能也不会有器械帮助医生施救,更何况患者并没有同医生之间产生任何合同或服务关系。

最重要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有人知道医生的身份。

所以,医生完全可以袖手旁观。如果出手只是好心,道义使然。如果不出手,也完全无可厚非。

但是,事实上,只要遇见这种情况,医生们大多都是会主动请缨,上前帮助的。

因为在医务人员的心里,始终有一颗治病救人的仁心,甚至依旧将其化作了内心的本能反应。

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很多同行,都有在非医疗场所帮助病人的经历。

不过,让人纠结的是:如果施救后,会不会遭遇到病人或家属的纠缠甚至索赔?

这种情况并非没有,医生出于好心帮助了病人,最后却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世界上最不能直视的就是人心,最让人厌烦的就是某些人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

曾经有一个经典的谣言流行:说北京某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在火车上帮助一名患者,最后却因非法行医而被判刑。

虽然这是一个谣言,但却能深刻反映了人们对这种现象的担心。

就像南京的彭宇案一样,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已经无所谓。重要的是:它给社会带来一种不良的风气,将人们内心深处的卑劣毫无保留的展现了出来。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这几年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努力鼓励人们去行善,为何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可悲的是:因为各种担心,而导致让我们袖手旁观的事例依旧很多。


最后一支多巴胺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如果医生“见死不救”的,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情形下,医生没有救助他人的义务。行为人的义务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约定,一是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义务救助或者抢救他人,那么,无论发生何种后果,都行为人无关。

1、在场医生没有约定的救治义务。合同义务来源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义务。如果在场医生与在公共场所发病的病人之间没有医疗合同关系,也没有其他诸如保健、随行医护等合同关系的,那么,在场医生就没有合同义务去救治这位可怜的病人。

2、在场医生没有法定的救治义务。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要求——职业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在场医生有救治的法定义务吗?

(1)根据执业医师法,在场医生没有救治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根据这一规定,医生似乎存在救治他人的法定义务。不过,法海一粟认为,这是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诸位看看,这部法律所适用的是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这就是说,前引关于医生“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是指医生在医院遇到“急危患者”时,“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不是指医生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负有“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义务。

(2)根据侵权责任法,在场医生没有救治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条也不能成为在场医生承担救治义务的依据。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医生的权利,即在何种情形下,医生有权如何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诸位看看,从这一条规定也可以看出,这里也是指的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就是说,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如果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情形,却是发生在公共场所。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见义勇为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定救助责任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那么,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场合见死不救,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公共场合是否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搜寻现行的法律,与医生法定救助义务最密切相关的法条主要有两个,《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如下: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从以上法条可见,医生对患者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不过,是在任何场合下都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还是在医疗机构上班期间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没有明确指出。

对此进行合理性推断:一方面医生是一份工作,是工作赋予了医生的法定救助义务,相应的,没有工作的时候(下班后)应当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另一方面,要实施救助义务,需要适合的软硬件条件;软件是指医生具备为患者治病的权利(医生也是分门别类的,不同的患者需要不同的医生,所谓术业有专攻);硬件是指合格的医疗器材;两者缺一不可。

据上述推断,就算是医生主观上想对患者实施救助,但是客观上不具备条件(软硬件条件),就不能实施。否则,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

由此看来,若医生在下班后公共场合见死不救,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医生则是冒了违规风险实施救助,这种大无畏的见义勇为行为付出的代价,也许很多人都不清楚,甚至还可能指责医生救助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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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耗子


陪家人住过院,隔不了一二天,催款通知单就会送到床边,在医院期间,治疗和催款是循环进行的。这就证明,医院对欠费和逃费是很重视的。

见死不救,如果是在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会发生的。医院毕竟不是慈善机构,救死扶伤的前提是‘’钱‘’,医生们对生生死死不是漠视,是麻木了,因为他们每天就工作在病人的生与死之间,既然没钱,既使有了同情心也爱莫能助。

如果要把医生‘’见死不救‘’送上法庭,会伤害更多医务工作者的感情。医院的财政拨款少,主要经费来自于病人的治疗。同是三甲医院,病人多寡直接影响医生的收入,无偿的治疗是很少的,除非有典型意义。

题主问的是公共场所,我相信每一位医生看到,能用自己的能力挽救一条生命,他们都会义不容辞。最常见的在列车上、飞机上出现突发病人,广播里总会召唤来乘坐列车或飞机的医生乘客,他们会尽力抢救病人。所以,不存在假设负法律责任的。


秋平171152879




在我们国家,不仅仅是对于医者,包括其他人,见死不救都是不犯法的,顶多是被道德谴责下。但德国在这一点做的很好,它有明文规定,如果你见死不救,你会被判处一年的监禁或者罚款。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路人不能离开,要承担起保护现场的责任,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再度发生,并且要尽自己所能,抢救现场的伤人。

举个例子,有一天,一位德国**公司的经理在开车上班的途中,遇到了一场车祸。他出于善良,就打电话报警了,但他为了赶去公司上班,报完警就匆匆离开。后来,警察来了,发先车子里的姑娘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来,法医鉴定说,如果当时那位经理能够当场施救,那个姑娘还是有生还的希望。因为他的见死不救,后来被法院起诉,最后落得做两年牢狱和罚款的下场。

我们应该思考下,为什么大部分人选择见死不救?我觉得还是道德的约束力不够,应该用适当的法律,来让大家见死相救。我们可以不用像德国那样见死不救就坐牢又罚款,适当的拘留和罚款也是可以的。

我是“观社会的气象人”,虽身处气象这个小众圈,但有一颗热爱社会这个大众圈的心。社会是一碗“大杂烩”,有世间百态,有人情冷暖,也有牛鬼蛇神。让我们了解社会,避开社会的雷区,去拥抱社会的真善美!


观社会的气象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见死不救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我国法律没有见死不救这一项罪名,涉及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是规定了特定的职业和特定身份,具有救助义务,这里包括警察,医生,消防员等。具体的救助义务在相关的职业法规中有规定。



再回到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分析他说的公共场合具体在哪里。

如果是在医院意外的其他场所,医务工作者是普通人的身份,那么就不存在救助义务,见死不救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负法律责任。



如果是在医院,见死不救需要负法律责任。

病人去医院就医,与医院和医生之间形成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和。相关职业法律规定,医院和医生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是不具有任何条件的。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事情,如果病人不交钱,医院和医生就拒绝救人。但是病人一旦进入医院,就和医院与医生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自动形成的,不以是否缴费为生效条件的,即使不缴费,合同依然生效,医院和医生都负有救助义务。还有前面我们说的法定责任,《执业医师发》明确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生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助,不得不救处置”。这也就是说医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以是否交钱为转移,所以不论是否交钱都要履行救助义务。

那么,如果违反了这项义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是民事责任,涉及到侵权任何和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要求赔偿。

其次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

最后,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医生还需要负刑事责任。

不管怎么样,还是希望医生和患者多沟通,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少一些医患矛盾。


金城法律


如果在公共场所,没有医院那样的操作平台,医生行医等于非法行医。不然医院评级干啥?医院开展的学科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核通过,所以没有这样的平台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甚至触犯法律,美国也是这样的,全世界都如此。医生尽管有行医职业证,但也不能在任何公共场所公开行医。曾经又有几例,患者街头临产,医生救助后,被告上法庭,家属获得赔付。这种官司一打医生必输,甚至丢掉医生职业证。“医德”都是缺德的愤子绑架医生的,千万别信,喊那些愤子来当医生,一家人没那个愿意。作为医生出于良心,如果确实真想救助街头患者:第一、不能留名,第二、千万别说自己是医生,第三、干完活儿马上走人消失。


活的自在点


这个没有法律责任。

对于公众场所发生病患需要救助的情况,任何人不予施救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医生,就有道德谴责的可能了。

我们知道,这种情况,医生出手施救,即便结果不好,于情于理都不会受到责难,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源于他们本身的专业性。反过来,要是普通百姓出于善意实施不当救助致使发生严重后果,没准还得承担一点责任。

公众场所发生意外情况,是否需要出手帮助,跟职业有关。比如警察,他们特定的职能就算维护社会治安,遇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会承担一定责任;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就不需要担责。



谌继刚


医务人员基本上没有见死不救的,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从事这个行业的,医院里通常都是先诊疗后付费的,在对于急危重症患者更是有绿色通道的,没有说因为没有交钱,而导致患者不能及时救治的,救人是职业道德,不是法律责任吧!我国法律也没有这一条。

有个案例,CPR抢救时,紧急情况下有时也会肋骨骨折的情况,病人是抢救回来了,但是家属却要求医院对抢救时导致患者骨折进行赔偿。医务人员不是不想救,有时真是救不起呀。


影159078


不需要,而且我对你的问题感到奇怪。医务人员为什么要去救,又为什么是医务人员?老人跌倒了,你能扶但不去扶,你有责任吗?别问我为什么这么说,他妈的医院抢救病人,累死累活的救活了,还的赔人家衣服钱,因为抢救的时候给人弄破了。这事先处理好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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