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戶口不肯遷出怎麼辦?

往事隨風213443552


曾經攜手同船渡 ,

而今轉身已殊途 。

婚離心痛仍同戶,

藕斷絲連不清楚。



離婚後,嫁過來或入贅的一方的戶口是可以遷走的。可直接在戶口遷入地辦證中心公安窗口或派出所一次性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那麼離婚對方不願意遷戶口怎麼辦?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一下。對此,國家政策上有以下規定: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若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法院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因此,雙方協商不成的,另一方方可參照上述規定,到派出所申請強制遷移對方的戶口。  


 

離婚後如何遷戶口?   

1、離婚後雙方的戶口就要分開,也就是每人一個戶口本。   

2、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後把要遷移一方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裡註銷。   

3、帶著戶口遷移證去即將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落戶,比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   

離婚後戶口遷移程序是什麼?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為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即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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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戶口的問題,法院一般是不會處理的,因為戶口是屬於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法院不直接進行干預和強制性的處理。

所以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於戶口問題只能進行協商。如果想在法院層面進行處理,那麼就需要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簽署相關的協議,約定一方在離婚之後需要將戶口進行遷出,如果不遷出需要向對方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

假如有這樣的書面的違約責任條款,那麼當一方不履行該協議的時候,對方是可以依據協議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依據該協議判決是否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這方面的書面約定,只是單純的要求法院要求對方遷出戶口,法院不能直接進行處理。所以戶口方面的問題,還是隻能由離婚雙方自行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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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曾經的男方或女方,應該給於對方寬容與理解,比盡曾經夫妻一場,雖然沒有了親情,至少也還有人情在吧。容納兩三年又有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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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清楚,無論是男嫁女方,還是女嫁男方,戶口已經確定在哪。至於遷進的任何一方,都會法合理的成為了接受方,隊,村,街道的長住居民,任何人無權指使其遷出,除非被遷進人自動遷回原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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