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5」八步法院受理首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刑事案件!

「18-145」八步法院受理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刑事案件!

2018年8月3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受理首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自訴案件,對於強化執行威懾、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具有重要的意義。

「18-145」八步法院受理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刑事案件!

2010年3月

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八步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謝某貨款3938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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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後,

李某一直拒絕履行,

於是謝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通過對李某進行財產調查、思想教育、列入失信黑名單等多種方式促其主動履行義務,甚至對其前後共進行了三次司法拘留,但李某始終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也不申報財產情況,但是每月卻有5萬餘元的交易記錄。

李某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財產權利。

於是原告謝某以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罪將李某訴至法院。

一直以來

執行工作始終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的難題,許多被執行人抱著僥倖心理,認為只要態度強硬拒不履行,一來可以逃避履行義務,二來也不會對自己有什麼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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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些失信被執行人抱著司法拘留總歸也就十五天,出來後就不用還錢了的消極心態,這無疑給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但我國法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作出了規定,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為自己人生添上一筆犯罪記錄。

因此,

法官希望被執行人能

主動積極地履行

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若確有履行困難問題的,

也應該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

獲取當事人諒解並制定履行計劃。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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