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上訴後又申請撤回上訴,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

提起上訴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那麼當事人當然可以對該項權利進行處分,即可以申請撤回已經提起的上訴。不過,儘管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但是否准許,則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裁定。

首先,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其次,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的,基本上都會准許的。

需要注意兩點:一是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當然要在第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提出。二是當事人經准許撤回上訴的,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上訴權,就不得再上訴了。這與一審程序中的起訴不同,起訴後又撤回起訴的,還可以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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