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法院公告: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日

经开法院公告: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日

经开法院公告: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日

第一则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92民初1576号

周香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第二则

(2018)苏0492民初1608号

谢跃芳:

本院受理原告赵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赵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第三则

(2018)苏0492民初1577号

谢跃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扣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扣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第四则

(2018)苏0492民初1649号

刘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王焕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第五则

(2018)苏0492民初1650号

刘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第六则

(2018)苏0492民初1656号

袁会:

本院受理原告陈际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际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王丽佳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

第七则

(2018)苏0492民初1651号

蔡纪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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