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揚州因危險駕駛299人被判處刑罰

進一步震懾交通違法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注交通安全,抵制交通違法的良好氛圍,結合正在開展的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夏安行動”,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佈今年以來查處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併發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牢記法律底線,安全文明出行。

今年以來,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498起,查處涉案人員498人。截至目前,已有299人被判處刑罰,其他案件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震撼!揚州因危險駕駛299人被判處刑罰

查酒駕

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全部為醉酒駕駛案件。

從涉案人員年齡分佈來看,40-60歲最多,295人,佔59.24%;20-40歲次之,186人,佔37.35%。從涉案人員駕齡分佈來看,駕齡在4-10年的最多,210人,佔42.17%;10-15年的次之,101人,佔20.28%。

從案發時段分析,這些案件多發生在18時至凌晨24時,共268起,佔53.8%。從車輛的類型來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車和摩托車為主,兩者共484起,佔97.19%。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揚州公安交警特別提醒:根據相關數據表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行為人將付出沉重的違法成本。公安交警部門對此將始終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常態治理、綜合治理,全覆蓋、無盲區、零容忍、嚴整治。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揚州公安交警呼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敬畏法律,不存僥倖心理,堅決不觸碰酒駕紅線、醉駕底線,尊崇文明交通“揚州共識”,遵守安全行車“揚州規矩”,自覺抵制酒駕、醉駕,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共建共享安全文明道路交通環境。

案列一:

2018年04月02日03時50分許,高郵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110指令,稱高郵市區世貿廣場紅綠燈處護欄被撞。民警到達現場後,經調查,事故現場位於通湖路世貿廣場門口,經巡特警大隊輔警反映,肇事車輛位於現場西側紅花椒火鍋店門口,民警到火鍋店門口發現一輛懸掛臨時號牌的黑色轎車的車頭及車身受損,現場有兩名男子,身上有酒氣,經詢問,陳某自稱是駕駛員,因不能排除另一陳姓男子酒後駕駛的嫌疑,民警對二人分別做了呼氣式酒精測試,自稱是駕駛員的陳某檢測結果為220mg/100ml,另一陳姓男子的檢測結果為185mg/100ml,隨後民警將二人帶至高郵市中醫院分別抽取血液樣本兩份。民警通過調取監控視頻和進一步詢問後得知,兩人在事發前後均駕駛過該車。經鑑定,自稱是駕駛員的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7.1mg/100ml,另一陳姓男子的檢測結果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6mg/100ml,均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7月13日,高郵市人民法院先後開庭審理了這兩起危險駕駛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人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兩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分別判處兩人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和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二:

2017年9月4日18時40分左右,李某駕駛三輪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揚州市邗江區楊廟鎮揚冶線東浮橋西側100米處,與由東向西行駛由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糾紛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09.5mg/100ml,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4月11日,經邗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案例三:

2018年1月1日17時30分,市區交警七大隊接110指令,稱杭集鎮蘇果門口,商務車與摩托車相撞,人受傷。接警後,大隊事故處理中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勘查現場時後得知,該起事故系駕駛人胡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與劉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胡某渾身酒氣,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於是民警立即將胡某帶至杭集衛生院,抽取了胡某的血液。經檢測,胡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66.7mg/100ml,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4月9日,經邗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四:

2018年01月08日凌晨,駕駛人殷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揚州市念四路與大虹橋路岔口時在機動車道內睡著,05時19分左右,駕駛人殷某被派出所民警叫醒後又駕駛車輛與出警的警車發生碰撞。交警趕到現場後將其帶至揚州市友好醫院抽取血樣。經鑑定,殷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9mg/100ml,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05月11日,殷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案例五:

2018年2月8日14時25分左右,高速三大隊執勤民警巡邏至京滬高速952km附近時接到大隊值班室指令,稱丁夥樞紐上海方向961km處有一輛小型轎車在應急車道停留,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民警趕到後發現駕駛員姜某呼吸中酒精氣味濃烈,有飲酒嫌疑。民警隨即報告大隊值班室,並與事故民警一起將當事人帶至蘇北醫院東區分院抽取其血樣。經鑑定,姜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6mg/100ml, 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5月16,姜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廣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六:

2018年03月27日13時50分左右,徐某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江都區大橋鎮東園路中國郵政銀行路段,因徐某涉嫌酒後駕駛,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58.3mg/100ml,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6月12,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江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15日,緩刑2個月15日,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七:

2018 年3 月8 日21 時00 分許,湯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渡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連運路岔口後左拐向東,繼續行駛約30 米,因神色慌張被執勤交警攔下檢查。民警對駕駛人湯某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其呼氣酒精含量為172mg/100ml,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將其帶至武警江蘇省總隊醫院提取了血樣。經鑑定,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6.5mg/100ml,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5月31日,湯某因犯危險駕駛罪, 被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處以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八:

2018年01月03日21時03分,市區六大隊事故值班民警接110指令:稱在京華城遊樂場崗亭附近,兩輛轎車相撞,其中一方酒駕。大隊事故值班民警到現場後,發現事故一方當事人張某涉嫌酒後駕駛。在處理完交通事故後,民警將張某帶到東方醫院抽取血樣。經鑑定,張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1.9mg/100ml,已達到醉駕的標準。2018年05月11日,張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例九:

2018年1月10日中午,儀徵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劉集中隊在陳集鎮街道開展酒駕專項整治工作。13時20分左右,執勤民警在對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例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吳某有酒後駕車嫌疑,經現場對其進行酒精含量呼氣測試,檢測結果為其呼氣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將其帶其至劉集鎮衛生院提取了血樣。經鑑定,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1.5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的標準。2018年05月23日,吳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儀徵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例十:

2018年03月21日21時47分左右,寶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氾水中隊民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稱:在汜水鎮六角亭處,一轎車與一卡車相撞,有人受傷。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民警現場瞭解:楊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老淮江公路70.492KM處,與停在路邊的由鮑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楊某受傷。勘查事故民警發現楊某滿身酒味,有酒後駕駛嫌疑,遂帶楊某至寶應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經鑑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4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的標準。2018年06月20日,楊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消息來源丨揚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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