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英烈保護公益訴訟的思考(582)

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實施,該法賦予檢察機關在英烈保護領域提起公益訴訟的職權。自此,全國各級檢察系統立足職能,開展了轟轟烈烈針對英烈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公益維護活動。

天門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亦不落下風,主動履職。在分管領導彭天仿專委的帶領下,去民政局摸排,下鄉鎮查看,瞻仰英雄紀念碑,走訪革命烈士紀念園,主動出擊,發現線索,積極、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彰顯了檢察擔當。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當下,我認為保護英雄烈士肖像、名譽等,一是要立足檢察職能、順勢而為;二是依法履職,戴著鐐銬跳舞。具體來說就是基層院在辦案中一是認清形勢,充分發揮檢察智慧,辦案解決問題,二是要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不枉不縱,穩步推進。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公益”的概念難以釐清,有人甚至認為進入了“不可說”領域,所以說當下檢察系統的公益訴訟實踐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實踐。理論源於實踐,理論又指導實踐,在基層的檢察實踐中,一方面,嚴格按照出臺的法律法規,高檢院的司法解釋辦案,防止因為不斷擴大“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帶來“訴訟爆炸”危機,進而影響頂層設計;另一方面又要創造性的發揮檢察機關的主觀能動性,在新時代新機遇中有所作為,在面對兩反轉隸後的境地中,展現新擔當。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具體到英烈保護公益訴訟,圍繞著檢察系統的”順勢而為“與”依法履職“談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於英烈保護的線索收集。目前英烈保護公益訴訟相關的線索收集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途徑。一是通過網絡發現詆譭、造謠、中傷英烈的行為;二是在烈士紀念館存在不符合紀念英烈的相關事宜,有褻瀆、侮辱、毀損英烈肖像、聲譽、榮譽等情形而長期不予制止的行為;三是在烈士陵園存在的不符合莊嚴肅穆場所的情形,包括亂扔垃圾,不能及時予以清理;雜草叢生,紀念設施破敗不堪等疏於管理導致嚴重影響人們緬懷先烈。上述途徑及其表現形式符合新出臺的《英雄烈士保護法》中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情形,屬於順勢而為且依法履職。

二是關於英烈保護公益訴訟的起訴對象。英烈故名思義為英雄和烈士,在當前公益訴訟語境下單指近、現代時期尤其是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中為國家人民作出巨大貢獻甚至付出生命代價的個人或者集體。譬如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等。岳飛也是英雄,對他名譽侵害不構成公益訴訟的條件,歷史太過久遠。特別注意區分英烈保護和文物保護的區別與聯繫,文物普遍意義上是指遺物或者遺蹟。對單純文物的破壞,譬如尚未被納入文物保護範圍的烈士陵園中遺蹟、遺物的毀損,是否應該提起公益訴訟值得商榷,儘管現在有類似的案例出現。針對某地的革命烈士陵園存在噪音擾民、從事與瞻仰烈士無關的娛樂活動,當地檢察機關對當地民政局、文體局同時發出檢察建議的做法是否依法依規,有探討的餘地。

三是關於針對英烈保護髮出檢察建議或者起訴條件,特別注意一定要滿足構成行政公益訴訟的程度條件,有發出檢察建議的必要性和能夠產生實質效果的前瞻性。不然付出的代價必然是逐漸消耗掉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

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檢察機關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高舉利劍,不偏不倚,直指違法。

(一家之言,歡迎批評指正)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作者 | 張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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