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赋予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自此,全国各级检察系统立足职能,开展了轰轰烈烈针对英烈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公益维护活动。

天门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亦不落下风,主动履职。在分管领导彭天仿专委的带领下,去民政局摸排,下乡镇查看,瞻仰英雄纪念碑,走访革命烈士纪念园,主动出击,发现线索,积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彰显了检察担当。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当下,我认为保护英雄烈士肖像、名誉等,一是要立足检察职能、顺势而为;二是依法履职,戴着镣铐跳舞。具体来说就是基层院在办案中一是认清形势,充分发挥检察智慧,办案解决问题,二是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枉不纵,稳步推进。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公益”的概念难以厘清,有人甚至认为进入了“不可说”领域,所以说当下检察系统的公益诉讼实践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理论源于实践,理论又指导实践,在基层的检察实践中,一方面,严格按照出台的法律法规,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办案,防止因为不断扩大“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诉讼爆炸”危机,进而影响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又要创造性的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新时代新机遇中有所作为,在面对两反转隶后的境地中,展现新担当。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具体到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围绕着检察系统的”顺势而为“与”依法履职“谈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英烈保护的线索收集。目前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相关的线索收集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网络发现诋毁、造谣、中伤英烈的行为;二是在烈士纪念馆存在不符合纪念英烈的相关事宜,有亵渎、侮辱、毁损英烈肖像、声誉、荣誉等情形而长期不予制止的行为;三是在烈士陵园存在的不符合庄严肃穆场所的情形,包括乱扔垃圾,不能及时予以清理;杂草丛生,纪念设施破败不堪等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影响人们缅怀先烈。上述途径及其表现形式符合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属于顺势而为且依法履职。

二是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对象。英烈故名思义为英雄和烈士,在当前公益诉讼语境下单指近、现代时期尤其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为国家人民作出巨大贡献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个人或者集体。譬如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等。岳飞也是英雄,对他名誉侵害不构成公益诉讼的条件,历史太过久远。特别注意区分英烈保护和文物保护的区别与联系,文物普遍意义上是指遗物或者遗迹。对单纯文物的破坏,譬如尚未被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烈士陵园中遗迹、遗物的毁损,是否应该提起公益诉讼值得商榷,尽管现在有类似的案例出现。针对某地的革命烈士陵园存在噪音扰民、从事与瞻仰烈士无关的娱乐活动,当地检察机关对当地民政局、文体局同时发出检察建议的做法是否依法依规,有探讨的余地。

三是关于针对英烈保护发出检察建议或者起诉条件,特别注意一定要满足构成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度条件,有发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能够产生实质效果的前瞻性。不然付出的代价必然是逐渐消耗掉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检察机关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高举利剑,不偏不倚,直指违法。

(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

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582)

作者 | 张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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