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要做到权责分明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权为民所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因此,要时时处处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前提与条件,一是过分的权力必须分解,只有分解了权力,实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落实公民的质询权、问责权、撤换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利,权力既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就具有收回权。

 明确政府的权力责任,初衷是管好权力之手不乱伸,绝非要束缚住服务的手脚。为群众服务,当然是越多越好,越细致越好,公共服务完全可以放开作为,唯求让群众满意。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毫无疑问,在全党、各领域把纪律、规矩高高扬起的今天,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的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必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