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辽宁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2018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针对重点领域、抓住薄弱环节,明确要求打好环境保护领域三个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要战役,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意见》要求,辽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深入推进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和农村环保工程在辽宁深入开展。近日,为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在辽宁得到贯彻落实,积极助力全省范围的海洋、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努力为“三大攻坚战”的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律环境和司法保障,辽宁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此次专项活动的监督重点:一是环渤海(辽宁段)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关注入海排污口违法排放、倾倒废物污染、海水养殖污染、港口船舶污染、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等问题。二是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关注污染物违法排放、非法设置排污口、危险废物堆存、工业和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按规定运行等问题。三是集中式水源地保护。重点关注集中式水源保护区违规违法开发建设、违法设置排污口等问题。四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重点关注城市建成区河岸生活垃圾污染、违法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不按规定运行等问题。

2018年8月1日,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从服务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环境质量事关中华民族未来,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下半年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来部署和推动,结合本地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确定各自的水环境保护监督工作重点,并迅速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积极争取支持。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了解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实地勘察、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走访相关职能部门等方式,摸排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方面的相关线索。

《实施方案》规定,针对2017年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委省政府反馈督察意见中指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省检察院已于2017年8月按地区梳理后作为公益诉讼线索转交各市(分)院。对督察意见中反馈的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等问题,各地要重点对此类没有整改的问题线索跟进调查,线索梳理分类,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上报省检察院。《实施方案》还规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为案件办理阶段,各地要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集中力量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并结合所办案件,深入研究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一批有深度、有见地的调研报告,推动建立水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同时,注重在专项行动中开展案件实训,通过实战培养一批有能力、有作为的公益诉讼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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