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款私存「吃」利息,被判1年6個月追繳34萬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 身為村民委員會委員、文書兼報賬員,將村裡集體資金存入個人賬戶,靠"吃"銀行利息以謀取私利。2018年5月3日,我市一起挪用資金案正式生效,被告人張某犯挪用資金罪,被涪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公款私存 利息收入自己荷包

今年41歲的李波(化名)是我市涪城區一村民委員會的委員、文書兼報賬員。2018年3月,李波被涪城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經查,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李波利用其擔任村民委員會委員、文書兼報賬員的職務便利,私自將村上集體資金432.2萬元用於個人營利活動,具體如下:

1.2010年10月8日至2010年10月19日,李波為獲取銀行高額利息,私自將收取的村上集體出售宅基地款中的400萬元,分三次轉存至個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定存3個月,獲利息1.7105萬元。2011年1月24日,李波將400萬元集體資金歸還至村裡集體賬戶。2018年4月1日,涪城區監察委員會依法從李波處扣押1.7105萬元。

2.2015年4月18日,李波為獲取銀行高額利息,私自將收取並保管的村裡四名外來購買宅基地人員所交的打地基款27.2萬元存至個人銀行賬戶中,定存3個月。截止案發時,該筆存款尚未取出,已產生銀行利息1萬餘元。

3.2017年11月22日,李波將保管的村上集體資金5萬元外借給朋友,2018年3月30日,涪城區監察委員會依法從其朋友處扣押現金5萬元。

2018年3月,李波在監察機關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挪用資金罪 被提起公訴

2018年4月,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波犯挪用資金罪,向涪城區人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涪城區法院於同日立案。並於5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出:被告人李波作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波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李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沒有給挪用的資金造成實際損失,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保護集體資金使用權不受侵犯 懲罰犯罪

經涪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波利用其擔任村民委員會委員、文書兼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將村裡集體資金予以挪用,此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波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波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波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波在案發後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退繳違法所得,其挪用的資金大部分已主動退回集體,其餘資金也被辦案機關予以凍結,未給集體資金造成實際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波挪用資金獲取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並上交國庫,被告人李波所挪用的尚未退還集體的資金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併發還集體。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波犯挪用資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波所提未給集體資金造成實際損失的辯解意見及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主動配合退贓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法院予以採信。

為維護基層組織人員履行職務的規範性,保護集體資金使用權不受侵犯,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波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對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李波違法所得人民幣1.7105萬元予以追繳,判決生效後上繳國庫;三、對隨案移送的綿陽市涪城區監察委員會從李波朋友處扣押的人民幣5萬元予以追繳;四、對被告人李波存入其私人銀行賬戶中的人民幣27.2萬元予以追繳,判決生效後發還至村裡集體賬戶,對私人賬戶內剩餘的其他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判決生效後上繳國庫。

律師建議:挪用資金罪不以給資金造成損害為前提針對此次案件,記者採訪到律師劉吉熙。劉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劉律師說,本案被告人,作為村基層組織人員,雖然沒有佔據公款不歸還的意圖,但是其將公款存入私人的銀行賬戶獲取利息已經屬於法條規定的盈利活動,因此其行為當然構成挪用資金罪。所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家"(集體、公司、機關單位等)的錢不是隨便能用的,即便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或者使用行為並未給公家財產造成損失,也同樣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葛順華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劉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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