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大媽足療店內猝死 是「刮痧」惹的禍?

新民晚報訊(特約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年逾六旬的徐大媽在朋友的足療店裡接受刮痧後不久暈倒,不治身亡。徐大媽的家人將足療店店主張女士告到法院,要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4.5萬餘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女士應對徐大媽的死亡承擔5%的責任,賠償4.9萬餘元。其餘責任由原告方自負。

六旬大媽足療店內猝死 是“刮痧”惹的禍?

2016年12月的一天上午,徐大媽到一家熟人開的足療店做足療。徐大媽告訴店主張女士,自己這兩天“一直頭暈”,張女士讓店員為徐大媽量了血壓,結果高壓200多,低壓100多。之後,店員為徐大媽泡了腳。因為彼此相處很熟,當天中午,徐大媽在足療店用了午餐。下午2點左右,張女士為徐大媽提供了刮痧保健服務,刮痧的部位為左臂和背部。刮痧結束後張女士離開理療室。下午3點左右,徐大媽從理療室的床上起身時突然暈倒。張女士聞訊立即對她急救,先採取口對口吸痰,再用皮試針對徐大媽的10個手指和10個腳趾針刺放血,同時讓店員撥打120急救電話。

據急救單據記載,15時09分許120接到呼救電話,15時20分許120救護人員到場急救,但徐大媽最終還是不治身亡。公安機關當日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

去年12月,徐的家人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張女士賠償他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4.5萬餘元。他們認為,張女士在明知徐大媽血壓奇高的情況下仍為她刮痧,是導致徐大媽死亡的主要原因,應負全部責任。張女士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認為自己為徐大媽刮痧是出於朋友情誼,不是商業行為;原告並沒有提供刮痧與徐大媽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徐大媽的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在徐大媽暈倒後,她進行了及時適當的搶救,並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到了應盡義務。

為查明刮痧及針刺放血與徐大媽猝死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長寧法院先後兩次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鑑定,但是兩家鑑定機構均以徐大媽死亡後未作屍檢,缺少屍體解剖報告為由,表示無法作相應鑑定。後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女士應賠償原告4.9萬餘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傅君闡釋了判案理由:首先,從被告張女士一方分析,雖然鑑定機構無法僅憑現有材料對徐大媽的死亡原因作出鑑定,但是徐大媽當天血壓非常高,不能排除因血壓高引發腦溢血而昏迷,進而呼吸衰竭導致死亡的可能;而刮痧及針刺放血均有可能引發徐大媽血壓升高,成為腦溢血的誘因。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張女士的刮痧及針刺行為與徐大媽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同時,張女士明知徐大媽血壓比較高仍對她刮痧,在不具備醫師資質的情況下進行針刺行為,以及未在徐大媽起身時給予必要幫助,都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本案中徐大媽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該死亡結果的發生,徐大媽自身患有的疾病是主要原因。徐大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自身疾病有充分的瞭解。但是,在明知血壓比較高的情況下,仍然讓張女士提供刮痧服務,徐大媽的這一錯誤對誘發自身疾病並最終導致猝死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依法可以減輕被告張女士的責任。綜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被告張女士的責任比例為5%,其餘責任由原告方自行負擔。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