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神烧香
虽然法院判决了,但是有失公平。开发商违反规定无证销售,是过错方,现在由于房价高涨,又想毁约,想从过错中再次赢利,有失诚信。开发商理应承担由最初的过错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开发商现在已经取得预售证,此前签售的合同理应有效。本着市场经济公平平等等基本原则,开发商也应受到惩罚,而不应由购房者承担最后的损失!
而且现在已经产生连锁反应,据闻石家庄有开发商也自曝无证销售,想收回售房。如果这样下去势必会导致楼市动荡,造成市场混乱,最后受害的还是购房者,为国家经济也蒙上一层阴影。
下图附新京报的评论(剪短):
老百姓来说一句
这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
关于这个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问答当中也详细说过,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些业主的购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无效。如今法院这么判,并不意外。
开发商这么做,实则是赤裸裸的、恶意毁约的行为。开发商最开始要无证销售,必然是做出了相关承诺的,比如什么时候拿预售证,拿到预售证后如何过户等等。
开发商和购房者掌握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等的,比如预售证是否能够取得,没有预售证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肯定掌握信息优势,不排除开发商在最开始卖房的时候就算计好了要利用这一法律漏洞。
从商业道德来说,一旦达成合同,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下去,除非什么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但这家开发商却主动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当年购房者的购房款对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让合同无法执行,这显然是违背商业道德的,类似的案例此前闻所未闻。
当然,对购房者来说,眼下的判决非常不利,但后续也不是完全没有转圜的余地。毕竟开发商导致购房者损失上百万元,购房者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如果这样的商家都没有任何惩罚,甚至让它大获其利,那也太难让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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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财经
此前曾答题预测过,这12户买家,势单力孤,也不是什么关系户,开发商在巨大利益面前,绝对不会讲什么仁义道德,绝对无所顾忌,不顾吃相难看。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开发商没拿到预售证,就销售,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无效的。最高院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可惜,时过境迁,竟成为开发商对付买房者的尚方宝剑。
开发商折腾购房者容易,购房者反诉开发商太难了。即使买家获得开发商的赔偿,最多10万,20万,相比房子从7000到25000的增值空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良心丧于不义,契约止于金钱。这种事,不但西安,很多地方,比如石家庄,都发生过。
亲戚在石家庄买房,也遇到过这类事。石家庄长期以来楼盘五证不全却大肆销售,几年前恰逢上方巡视,查出该问题,责令整改,不整改,不能继续施工。这事一拖就三年过去了。开发商一方面说没钱补手续,另一方面看到房价翻倍上涨,想毁约,说自己五证不全,合同无效。好在这盘规模大,有数千户。结果,这么多人,当然用中国最传统的解决办法,你懂的。开发商才罢休。
高房价时代,金钱利益当道,房事怪相横生。房价涨,开发商自己告自己;房价跌,购房者集体退房。这被房地产撕裂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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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昱
这个问题,我觉得开发商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钻空子而导致的结果。
现在我们不是讨论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的时候,而是应该针对该法律问题存在的漏洞如何进行及时弥补。
我觉得尽管开发商暂时赢了官司,但这也是不极不光彩的行为;而且依然是开发商违约在先或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一则开发商“举报自己”是一种严重背离契约精神的行为。从合同法立法原则如诚实信用等来看,通常消费者并不知道是否取得预售证,开发商自身违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开发商明知没有预售证还售卖,其不利结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即便是消费者明知违规,作为真实意愿表达的合约双方,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也应该是优先保护。为此,这种行为对市场产生极坏的示范作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我们应以这起案例为突破口,对这方面的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弥补;同时就对开发商这种行为予以严惩罚,否则可能会有更多开发商效仿,这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更多业主的自身利益。
二则,开发商“举报自己”的行为也是与合同法基本原则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等原则背道而驰。该交易行为的开端就是开发商的非诚信,没有让业主足够的知情。在两年多时间里,向监管机构谎报整改结果,并且没有告知业主,最后,又不顾业主的利益,企图单方面撕毁协议,用收回房屋再售出的方式赚取收益,该事件开发商的全程行为毫无诚信可言。对此,司法机构应对开发商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即将其赢了官司,也就对其违法所得予以不没收,并给受害的业主予以赔偿。
财经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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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真是没有任何契约精神和诚信道德了,满满的都是金钱的铜臭味。
自诉自己没有许可证,那购房合同是否签订,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正规备案合同,如果是,如何进行的备案,如果不是,是谁默许他对外出具的非网签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非标准格式,就对外构成了合同欺诈,而不是没我预售许可证的问题,合同欺诈如果用于买卖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可以假一赔三。买家也可以起诉开发商合同欺诈维护自己权利。
而且合同欺诈属于诈骗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认可销售无效,但所销售房屋属于违法对象,款项也是违法所得,也不应该直接归还销售。而且应该追溯明知没有销售资质。
法律是公平的体现,不偏向强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义,让法制更坚强。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让法律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对吗?
张小帅说理财
开发商够无耻的,自己赚了那么多钱,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钻。作为一个机构来说,它当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关问题中,我就预测说,法院很可能会判购房合同无效,因为内部方式认购本就不再法律保护范围。
但为什么要从道义上讨伐开发商这种行为?因为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保护一切,社会的运转更依赖于相互信任,依赖于共识,依赖于私下达成的协议大家都会去遵守。
就像现在数字资产,数字货币一样,目前国内并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来监管,也没办法进行奖惩,但国内依旧很多人活跃在这一领域,这全靠大家自觉,大家都信任背书了。
当然节操碎满地的也非常多,谁能在几千万利益面前经受住诱惑呀,几千万不够,那么几个亿呢,几十个亿呢,不少知名人士纷纷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后逃之夭夭。
这则西安开发商主动诉购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几百万的实际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脸都显现出来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则判例可能会激发更多地“无良”开发商效仿,那么房价下跌时,势必也会出现购房者利用这样的法律空子,你来我往,把诚信和节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给我们启发有二:
1、尽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
2、即便开放商打赢了官司,呼吁其他相关部门要重罚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主动违法出售,这本就是开发商的不对。罚的金额比它获利还重,给予重的惩戒,就不会带出这么不好的榜样了。
里外都赚足钱,无良开发商真是够不要脸了。
区块链作家邱恒明
好吧,用电视剧一个桥段来表达一下我的看法。央视版《三国演义》:
诸葛亮(站起身愤怒指向王朗):“二臣贼子!你枉活七十有六,一生未立寸功,只会摇唇鼓舌,助曹为虐!一条断脊之犬,还敢在我军阵前狺狺狂吠,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因为房价暴涨,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胜诉,已经不能用厚颜无耻来描述了,但这就是目前中国商业存在的现状。很多商业机构,为了利益,造假、违约、毁约等层出不穷,被广泛批评。但不少行为依旧安之若素,甚至屡教不改,就是因为他们通过这种行为,获得更多。
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发商竟然胜诉了!就更让人拍案惊奇。
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本质上是精英人士为更好管理社会而创建的,为了社会稳定、公平,法律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寻找社会救济机会而来的。
从法院的角度,完全可以判决开发商败诉。
虽然在合同签约时,预售证还没有办理,但双方必然就此达成一致。转换一下场景,非婚生孩子,就不是孩子么?
单纯从法律这个角度来看,开发商不但存在过失,甚至存在更严重的罪行,关键看法院怎么套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规定了针对开发商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至于开发商没有欺诈或者故意隐瞒的情况,则应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开发商与购房人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适用合同法的结果。
所以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自己的依据。但是,从早期的签订合同,到后期的直接毁约,这起事件带有强烈的欺诈性质。
因为早期开发商没钱,所以无证销售;后期房价上涨,毁约上诉;那么这就涉及另外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但从购房者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在签订的合同中,把相关证据落实下来,也是很不好处理。
总而言之,这家开发商未来不会长久,一家出尔反尔的商业机构,真没有前途。
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不管干嘛,多了解一点知识是必要的;所有商业机构的承诺,都要白纸黑字留下来才是真的,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品牌。要知道,为了利益,资本是无所不为。
波士财经
这个事暴露了个人的弱小,也说明有些开发商确实在钻法律的空子。虽然法院判决开发商胜诉了,但这并不是光彩的胜诉,而是一种利用消息不对称对购房者的欺负。如果是房价跌了,那么开发商肯定不会这么做,说白了就是为了利益什么都不顾了。陈女士一次性支付166万余元认购这套房屋当时肯定是得到了某种承诺的,不然谁也不会拿着百万巨款去冒险。
开发商的惟利是图总是暴露无遗,一房多卖、抵押房再度出售等明目繁多的欺骗购房者的招数很多。就有一对老夫妇因为是全款购买房子,所以不知道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结果钱交了,房子住了两年了,银行状告要将房子收走。每每发生这样的事情,总是让人心痛。不可否认够房者有瑕疵,但是多数普通购房者对住房领域的知识掌握的不是那么详细是很正常的。
房子的暴涨确实让很多人失去了底线,特别是疯狂的开发商为了利益根本没有了任何底线。房子成了很多人的痛,这个确实是不正常的。这位陈女士当初花了166万买这套房,如果投资在别的房产上可能也会升值不少,如今败诉后只能被退后当初的购房款,等于说她的这些钱完全贬值了。所以说,房地产里面套路多,普通人购房还是多小心,毕竟对于不少人来说一辈子积蓄就买一套房。
深度军备
虽不能说是现代版《葫芦神判糊涂案》,按照法院的判决,都有法律依据。但是,死板地套用法律条文,是不是一定符合法律,起到扬善除恶的效果,就很难说了。
还愿此起开发商举报自己的案件,从发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错误的轨道上运行的,是由开发商一手导演的。先是为了借人家的鸡生自家的蛋,通过无证销售吸纳资金,然后面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我行我素,继续大肆宣传和无证销售。两年后,当职能部门再度检查时,仍然无证销售,但由于房价由7000多元/平方米涨到期 2。5万元/平方米了,就开始耍赖,以举报自己无证销售的方式要求取消此前的售房合同。
问题的关键是,面对开发商这种无赖行为,法院竟然以合同无效方式判开发商胜诉,而根本不考虑开发商错误在前这个前提,且不考虑政府职能部门已经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开发商仍然销售这个事实,强行判决开发商胜诉,让开发商获取不该获得的利益。,
要是法院能够尊重事实,就应当认定开发商从起步起就是违法的,就应当按照非法销售来处理。要么认定销售有效,要么依法没收全部所得。如果将这批违法销售的房产收归国家,购房者可以接受,让开发商得利,则购房者不能容忍。法官不能如此断案,不然,公信力全失。更重要的,今后企业都可以按照此案,选择先违法,再起诉。这也难怪,购房者利益受到伤害了,司法机关可以置之不理,开发商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了,司法机关就“依法”执行了。法律这把剑,到底该怎么刺呢?
在这里,笔者有个建议,既然法院认定开发商的销售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开发商收取了这么多人的钱,是否可以认定为是非法集资呢?不然,开发商有什么权力将这么多人的资金聚集到一起。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改判,那利益受损的群众就状告开发商非法集资,并同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非法集资,看法院做出如何判决。总不能一屁股坐在开发商一边,都判开发商胜诉吧?
谭浩俊
这个案例,在目前价格飞涨的房地产市场中,是一个很典型的判决,目前,购房者已经上诉,想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我想说的是:这是一个开发商昧着良心搞恶意诉讼赚大钱的典型,二审如果判的好,那对出现类似信息不对称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开发商很显然是恶意诉讼
估计在2016年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不得不采取内部认购、降价打折、购房者一次付清等方式,售出一些楼盘。
这当中,购房者或许是清楚当时该楼盘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看在房子便宜的基础上,先买了再说。
没想到两年后房价居然火箭般窜生,见到好处的开发商肯定不干了,深谙法律常识的他们于是玩起了“自己告自己”的把戏,一纸诉状将购房者已买的房子“抢”了回来。
商品房买卖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在这中间 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地位很显然不匹配,开发商更清楚房产销售相关手续问题,消费者除了专业法律、财经人士外,有多少能搞懂里面的猫腻?
当然,购房者中有刚需或许也有炒房族,遇到这种事情还真是有苦说不出。
其次,开发商因无证销售被罚72万
在此事件中,无证销售的开发商就没责任吗?
有,但是跟飙升的房价比,那都是洒洒水、毛毛雨。
2016年8月3日,长安区房管局就发现涉案项目涉嫌无证销售,于同年8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闻天公司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及和房屋销售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立即进行企业经营整改,并对违规销售的房屋逐一清退;尽快办理相关建审手续。后闻天公司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8年3月1日,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闻天公司在涉案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销售之行为,对闻天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处罚款72万余元。同年3月5日,闻天公司缴纳罚款。
看见没?这72万就是目前该公司接受的行政处罚。
72万啥概念?30多平米房子而已,这点钱在一个在售别墅项目中算啥?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判的结果,严格意义上来讲,也不会有太大瑕疵。
但很显然,这是一份判决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的判决。法律应给予类似行为惩罚性赔偿
在这起官司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又以该条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终的结局是开发商受益,但消费者却需要支付更高价格购买相同地段房屋,这样的结果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天平倾向于开发商,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
《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但本文中的开发商很显然是明显受益,购房者是打落门牙肚里咽。
因此,普法君觉得,类似案件除了参考法条外,可以更关注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责任划分,恶意诉讼的一方可给予惩罚性赔偿。
如本文开发商,缺钱的时候,没有预售许可证他都开始卖房回笼资金;如今房价翻了三倍,其商人面孔马上展现出来,以合同无效名义起诉获胜 很显然这是一种老油条操作行为。
我觉得开发商既然通过这种不道德方式获取暴力,那职能部门也应对其予以惩罚,比如赔偿购房者因房屋上涨差价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购房人如遇到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违约的情况,作为购房者,同样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对方承担因其原因致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房价波动巨大的今天,类似官司若审判得当,其指导意义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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