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日照中院發布2起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齊魯網日照8月9日訊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2起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面向社會予以發佈,以警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執行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追悔莫及。

案例一:於寶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陳某因與於寶明、於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莒縣人民法院。後法院判決,於某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105469.65元,於寶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寶明與於某共同負擔訴訟費用等支出5430元。判決生效後,於寶明、於某未依法履行賠償義務,陳某向莒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於某病故,於寶明拒絕向法院報告財產,並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法院依法對於寶明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不履行生效判決。後執行法院多方調查瞭解到,於寶明於2016年8月取得拆遷補償款192 000元,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

執行法院以於寶明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於2017年5月10日在莒南火車站進站口附近將於寶明抓獲。2017年5月11日,於寶明向莒縣公安局交款112 305.65元(含賠償款、訴訟費、執行費),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

2018年3月20日,莒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於寶明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於寶明獲拆遷補償款19.2萬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11.2萬元給付義務,但其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後,仍不悔改,繼續對抗執行,情節嚴重。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於寶明立案偵查,促使於寶明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效果良好。

案例二:牟永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絕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牟永軍系日照德晉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日照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日照德晉商貿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日照仲裁委員會裁決,日照德晉商貿有限公司向日照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償付購房款800萬元及違約金,牟永軍承擔連帶責任。因日照德晉商貿有限公司、牟永軍未主動履行裁決。日照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向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對牟永軍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但其仍有多次乘坐飛機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執行法院對牟永軍罰款10萬元,但其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義務。

執行法院以牟永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1月29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牟永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牟永軍拒絕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等,經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履行義務,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應依法懲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