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文車村楊車龍等21人涉黑案二審判決:維持原審

8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楊車龍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妨礙公務、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楊車龍等19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判處主犯楊車龍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處楊梓、楊金龍等20名組織成員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至一萬元不等。宣判後,楊車龍等20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審理查明,湛江市遂溪縣黃略鎮文車村楊車龍自1999年勞改釋放後,利用暴力手段,竄到湛江市赤坎區非法插手和控制行業生意,且採取施予小恩惠和安排工作等方法,將周邊多名無業人員、受過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人員吸收為“馬仔”。經過多年經營,逐步形成了以楊車龍為組織、領導者,楊梓、楊金龍等人為骨幹成員或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下簡稱“楊車龍組織”)。

2006年至案發,楊車龍與不法商人互相勾結和利用,採取“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方法,指揮組織成員進駐湛江市區的十餘家大型酒店和娛樂場所進行看場,充當打手,並索取保護費。另外,楊梓等人將其看管的某娛樂場所內的20個包間改裝為“嗨”房,為吸食毒品的客人提供場所和吸毒工具,公開容留客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牟取暴利。

2007年至2008年間,楊車龍指揮組織成員通過暴力手段,打擊同行競爭對手,控制和壟斷湛江市區至雷州、徐聞的物流運輸線路,強迫他人退出物流經營,謀取非法經濟利益。2013年5月起,楊車龍利用物業公司的名義,承攬湛江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赤坎分局清理違章攤檔業務,變相增加楊車龍組織成員的收入,擴充組織經濟實力,維持組織活動。

此外,楊車龍的親屬及其組織成員藉助楊車龍組織的勢力及惡名,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暴力抗法、非法拘禁、暴力追債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橫行鄉里,欺壓群眾。該組織犯罪活動共致三人重傷,七人輕傷,群眾對“文車仔”的惡名談虎色變。

廣東高院認為,楊車龍為獲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糾集多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實施多起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妨礙公務、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逞強爭霸,危害一方,在湛江市赤坎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形成非法勢力,嚴重擾亂當地的經濟、治安、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楊車龍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其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其他上訴人根據各自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依法對犯有數罪的上訴人實行數罪併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楊貝豔參與非法拘禁犯罪證據不足,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記者】祁雷

【通訊員】全小晴 張梁

【校對】馮志堅

【作者】 祁雷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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