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散步看见大狗被吓倒在地导致骨折,索赔4万元,你觉得狗主人该赔吗?


现在不管是路边还是小区都能看到狗的粪便,很多人不小心就踩狗屎了,但是买彩票却中不了。

狗可以说已经侵占了人类居住区,狗咬人的事件可以说就没有断过。蚂蚁多次被狗咬过腿,养狗的人都说自己的🐶不咬人,但是其实不然,有的狗你经过时,它连叫都不叫也不动,但是一旦你背向它,就会冲上去咬你一口然后跑远。不要问蚂蚁为啥会知道,因为这是经验。

好了说说楼主的事情吧,蚂蚁认为一定要赔偿。

大型犬本来在居民小区是不允许饲养,因为小区有老人和小孩,突然在路上遇到这么大的狗,都会害怕,会做出躲避的动作,就像楼主说的这个大妈,因为害怕摔倒了,造成了伤害。这个跟你狗叫没叫,有没有栓绳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蚂蚁给所有养狗的朋友一个忠告,出门遛狗请做个合格的铲屎官。给他人一个清洁路面,还城市干净。不要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蚂蚁说教


看到“女子散步看见大狗被吓倒在地导致骨折,索赔4万元,你觉得狗主人该赔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不是讹人吗??!!果断拒绝!

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受伤的是52岁的老人,和年轻人比起来行动不便,年级比较大,容易受到惊吓,可以理解。

起因是一个晚上,狗子突然出现,导致了老人受到惊吓后,摔伤住院。

狗子栓没栓绳特别重要,如果没有栓绳,没有狗证,狗主人是要负全责的,因为狗主人没有遵守在公共场合的行为规范,没看管好自家的狗狗,最直接的导致了对方受伤。


但是,狗主人牵绳,正常行动,把所有责任划到狗狗和狗主人身上是有些强人所难。自身的体质差,不能怨别人,就像你自己摔了一跤,总不能怪路上的柏油太坚硬弄伤了你的膝盖,然后就去状告修路的政府部门,索要医疗赔偿和误工费,未免有些太过滑稽。

如果处于人道主义,是可以赔偿一部分合理费用,但是在遵守行为规则出行的情况下,不用担全责!

最后,出门牵绳,不仅仅是一个公德,更是一个保护自己和保护狗子权益的做法,不要觉得无所谓,等到出事赔偿的时候后悔莫及。这件事,你怎么看?


宠有料


这个案子,完全应该赔,法院会支持的。在此之前,有相关案例可以参考。

夏某遛一岁金毛时没系约束带,狗跑到年过七旬的陈某面前,陈某倒地,住院治疗23天后死亡。 法院判决结果,夏某最终被认定担责80%,赔偿陈某家人28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有:

1、遛狗没拴绳,遇到怕狗的人,造成受害人在惊慌中摔倒受伤,狗主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判80%责任。

2、作为受害人,与狗还有一段距离,应该能辨别狗的危险程度,因为自身情况包括身体和心理状况,受伤并救治23天死亡,自己也有一定过错。判20%责任。

回到本案,如果后没拴绳,被大狗吓到,倒地骨折,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受害者也存在躲避不当和身体状况的情况,我分析20%到50%责任在于受害人,狗主人承担至少50%责任。

现在很多养狗人士,为了狗的自由,为了狗道而不讲人道,发生了很多问题,最后倒霉的一定是狗主人,所以出门遛狗,第一要拴绳,第二要戴口罩,提醒记得不是人戴,是狗戴,我发现很多遛狗者,口罩戴的严严实实的,狗不戴,这不合适,戴反了。


韩东言


一、事发经过

陈女士,52岁,长春人。她回忆道,2015年9月8号晚上,她在小区散步时,突然看见迎面而来的一只大狗,陈女士一时惊讶慌张,往后躲闪,一个踉跄摔倒在地,这一摔导致陈女士右桡骨小头骨折。

此后,陈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大量的时间钱财。故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狗主人赔偿她经济损失4万余元。

二、法院认为

7月24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那天天色已暗,小区路灯不明亮,张先生所养的是一只阿拉斯加犬,站高近半米,毛色黑白,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该犬,距离近时亦确造成惊吓。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狗与原告之间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所以原告受伤是被宠物狗吓到后,避让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的。被告张先生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损失1万3千余元。

三、网友的观点:

四、笔者认为:这个确实饲养者存在责任,应当给予赔偿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事发当天,天色已暗,小区路灯不明亮,张先生所养狗站高近半米,毛色黑白,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该犬,距离近时亦确造成惊吓。

换做任何一个正常人在昏暗灯光下,散步途中突然发现一个大型犬冒出来,难道不该害怕?本能就会采取避让措施,这是本案的关键。

所以说女子受伤与张先生的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陈女士受伤的结果系狗的惊吓及自己的避让措施不当共同造成的,根据因果关系及各自责任比例分摊最后的侵权赔偿比例,笔者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养狗人应当赔偿吗?


麋鹿说法


狗主人该赔钱,但至于是不是有4万那么高,还有待商榷,但钱是肯定要赔的。原因如下:

1、法律对于犬只导致的伤人事故有明确规定。

这里提到的就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实,按照题主现有的信息看,应该是狗主人在遛狗时,狗的动作过大或者吠叫的原因,把陈女士吓得不轻,然后就摔倒受伤,因此,狗主人怎么都少不了赔偿的。

现在城市中养宠物的人不在少数,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很多省市都有自己的犬只管理规定,这里面对于犬只的免疫、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都列的比较详细。

以普法君所在的重庆为例,《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普法君不知道文中的狗主人是何种犬类、是否约束的很好,如若不然,怎么会导致陈女士摔得那么惨?

我想,一只小鹿犬、泰迪、柯基之类的犬,应该不会把一个成年人吓摔跤吧。

2、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听起来这是句废话,但实际情况就是这样:你不服我我不服你的情况下,那就法院见,能打官司就别吵吵。

当然,前提是狗主人和陈女士协商的不错,狗主人认错态度好,愿意赔偿一笔陈女士满意的医药费,这事也就走不到法庭见的地步。

毕竟打官司还是个费神费力的事情,双方谁都耗不起……

最后,普法君建议养大型犬只的朋友,出门遛狗的时候,能把狗狗约束好一定约束好,倒不是说怕狗咬人,而是怕人怕狗。

尤其是那些在城市里养德牧、马犬、比特、斗牛、藏獒的人,切记切记……

万一再遇到个李大爷、张大妈之类的人陆续被吓倒……我看你把狗卖了都赔不起那么多医药费。

今日头条号《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态度的娱乐脱口秀。关注就给你好看。


普了次法


这个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1.狗狗是否为禁养犬只!

1、藏獒。别名:西藏獒,獒犬,番狗,龙狗等 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别名:那不勒斯獒犬 3、巴西菲勒犬。别名:巴西菲勒犬 4、法国波尔多犬。别名:法国红獒 5、阿根廷杜高犬。别名:阿根廷獒犬 6、英国马士提夫犬。别名:斗牛獒 7、拳狮犬。 8、杜宾犬(笃宾犬)。别名:多伯曼氏短尾狗,多伯曼品舍狗 9、卡斯罗。别名:卡斯罗 10、高加索。别名:高加索牧羊犬 11、纽芬兰犬。别名:纽芬兰 12、可蒙犬。别名:墩布狗 13、罗威纳犬。别名:罗威纳,洛威拿,罗威 14、灵缇犬。别名:灵提犬 15、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狼狗,黑背 16、阿富汗猎犬。别名:喀布尔犬 17、苏俄牧羊犬。别名:苏俄猎狼 18、沙皮犬。别名:大沥犬,中国斗狗 19、猎鹿犬。别名:苏格兰猎鹿犬 20、威玛猎犬。别名:威玛犬,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 21、波音达猎犬。别名:波音达 22、弗兰德牧牛犬。别名:比利时牧牛犬 23、俄罗斯黑梗。别名:黑梗,黑俄罗斯爹利,黑爹利 24、比利时牧羊犬。别名:特弗伦犬,特武伦犬,坦比连犬 25、牛头梗。别名:牛头梗 26、凯丽蓝挭。别名:凯丽蓝梗 27、斯塔福。别名:斯塔福郡斗牛梗 28、比特犬。别名:美国比特犬 29、英国斗牛犬。别名:斗牛犬 30、土佐犬。别名:日本土佐 31、秋田犬。别名:日本秋田犬 32、狼青。别名:日本狼青犬 33、川东猎犬。别名:重庆犬 34、中国细犬。别名:细狗 35、昆明狗。别名:昆明犬 36、中亚牧羊犬。别名:中亚牧羊犬 37、加纳利。别名:加纳利犬 38、马犬。别名:比利时玛利诺犬 39、中华田园犬。40、大白熊犬。别名:比利牛斯山地犬 41、阿拉斯加雪橇犬。别名:阿拉斯加犬,阿拉斯加马拉穆 42、圣伯纳犬。别名:圣伯纳德犬 43、大丹犬。别名:丹犬 44、英国古代牧羊犬。别名:古老牧 45、英国寻血猎犬。别名:圣·休伯特猎犬/寻血猎犬 46、雪达犬。别名:爱尔兰雪达,英国雪达,戈登雪达 47、伯恩山犬。别名:伯恩山地犬 48、大麦町犬。别名:斑点狗


如果这只狗为以上禁养犬种,那么赔是肯定的。

2.狗狗是否有狗证!

光为可养犬种还不行,很多城市规定,养狗必须办犬证,如果这个主人没有办犬证,也得赔。

3.主人是否规范遛狗!


放养式,不用说了,赔!

4.狗狗有无主动攻击意向、行为。

如果是狗狗有主动攻击意向行为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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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宠物的故事


这起案件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狗主人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该名女子13000元。

我认为这个结果对于狗主人来说显然过重。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陈女士晚上在小区散步,由于当时天色较晚,路灯昏暗,她没有注意到前方正在遛狗的张先生,等靠近时才突然发现迎面奔来一只大狗,于是一时惊慌失措跌倒在地,最终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动物致害,动物的伺养者或者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我认为这起案件并不构成“动物致害”。所谓的动物致害,是指由于动物的固有危险而造成的伤害,比如被狗撕咬、被大象踩踏、被猫抓挠等。但是,被突然出现的狗吓倒并不属于狗的固有危险。事实上这属于比较普通的潜在危险,不光是狗,如果在光线昏暗的情况下,突然出现一个人都有可能将你吓倒,也许张先生没有遛狗的话,他迎面闯入陈女士的视线,说不定也会把陈女士吓一跳。

因此,从定性上,本次案件并不属于“动物致害”的案件。陈女士提起诉讼,只能以“普通侵权行为”作为理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陈女士所处的情况,换做我们任何人都会被突然出现的狗吓一跳吧,但狗的主人的遛狗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况且他的狗没有乱跑乱吠,因此他并没有过错。而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光线昏暗的情况有所预期,应该考虑到前方可能会出现一些事物。但她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突然看见大狗以后也没有合理避让,因此她本身就具有较大过错。

但是陈女士确实是因为大狗突然出现而摔倒受伤的,她的伤害结果与张先生的遛狗行为毕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张先生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我个人认为,让张先生承担50%的责任,还是太重了,毕竟只是在小区里遛一下狗,就要赔偿1万3千元,想想都觉得欲哭无泪!


冰焰


根据题目,本案中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本条规定来看,动物饲养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这里所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是指饲养的动物直接造成了损害他人的后果,比如饲养的动物撕咬、碰撞等,应当不包括本案情形。因此,由于不存在所谓的饲养的动物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不能按照本条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对于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被告对于损害后果的过错难以认定,但是,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在看到被告所饲养的动物之后跌倒受伤的,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分担原告的部分损失。

3、如果被告所饲养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大型犬或烈性犬,那么是否就能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呢?我认为,即使如此,也不能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并非被告饲养的动物所直接造成的。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这个应该赔偿。

女子散步的时候,突然从旁边窜出来一条大狗,女子惊慌失措倒地被摔伤。这毫无疑问,该女子的摔伤与狗的惊吓是有因果关系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动物饲养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除外。

其次,在本案中,这是一只大型的狗,狗的主人在遛狗的时候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是任由狗到处乱串乱跳,这本来就是很危险的行为。因为人们一般都是害怕狗的,就是一个小狗跑到人身边,也会被吓得大喊大叫的,更何况是一个大型的狗呢?所以说该女子在散步的时候被狗吓倒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虽然狗并没有吠叫或者有其它的攻击行为。但是狗的突然出现就足以吓到行人了,是会给行人造成一定的危害的。所以说,狗的主人是要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的。

最后,该女子正常散步,突然窜出来一条狗,被吓倒摔成骨折。该女子完全没有任何过错,因为该女子并没有打狗、逗狗的行为。所以说其损害结果,作为狗主人的应该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内容。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提醒:爱狗人士对狗进行加强管理;吃瓜群众注意行走安全。


法重情深


刚刚看完一段视频,5月1日起《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规定,石家庄市区范围内针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的两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罚款处理,当场扣留该犬带走做进一步处理,当街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52岁的陈女士晚上散步时,由于灯光昏暗,没注意前面跑来一只大狗,一时慌张往后躲闪时摔倒在地,致右桡骨小头骨折,后进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治疗费,並饱受了疼痛之苦。现在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狗主人赔偿陈女士各项费用4万元,狗主人觉得委屈,並称狗未乱吠,摔伤不是狗的行为导致。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但不知大家发现没有,在城市人口增加的同时,养狗的人也越来越多。每当早晚散步时,大大小小的狗成群结队,有拴绳的,有没栓绳的。象陈女士碰到的就是一条黑白相间的大狗,而且是晚上灯光昏暗的时侯,可想而知一个52岁老妇女,冷不丁的前面窜出一条大狗,她能不受到惊吓吗?一个平白无故的路人,因受你狗所吓造成了骨折,饱受疼痛之苦,要你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什么好委屈的。

养狗疏勿管理,是该好好整治了,石家庄市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的整治,将会为全国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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