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項目錄入指南(三)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三)

第十九章 隨附單證代碼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三)

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選填項。

該項目數據類型為1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除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

提醒注意:

(一)加工貿易內銷徵稅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c”。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Y”。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貨物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有關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內銷時,“隨附單證代碼”欄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於生產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隨附單證代碼”欄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

(三)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免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的小金額進口貨物“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Y”。

三、編碼規則

參數表:《監管證件代碼表》(附表29)。

四、其他說明

(一)項目沿革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隨附單證代碼”,錄入要求無變化。

(二)其它

無。

第二十章 隨附單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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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字符型,最多支持錄入32位。

二、錄入要求

除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填報證件編號。

提醒注意:

(一)加工貿易內銷徵稅報關單,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海關審核通過的內銷徵稅聯繫單號。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只能使用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以下統稱優惠稅率)的(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和“原產地證書編號”。可以使用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申請享受優惠稅率的(有原產地聲明模式),“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C”(憑原產地證書申報)或“D”(憑原產地聲明申報),以及“原產地證書編號(或者原產地聲明序列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份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如下:

“01”為“亞太貿易協定”;

“02”為“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03”為“內地與香港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香港CEPA);

“04”為“內地與澳門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澳門CEPA);

“06”為“臺灣農產品零關稅措施”;

“07”為“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08”為“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10”為“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11”為“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12”為“中國—秘魯自貿協定”;

“13”為“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14”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15”為“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

“16”為“中國—冰島自貿協定”;

“17”為“中國—瑞士自貿協定”;

“18”為“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

“19”為“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20”為“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貨物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有關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內銷時,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和“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信息後,系統自動生成的號碼。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於生產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按照上述一般貿易填報要求填制報關單。

“單證對應關係表”中填報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係。報關單上的商品序號與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的項目編號應一一對應,不要求順序對應。同一批次進口貨物可以在同一報關單中申報,不享受優惠稅率的貨物序號不填報在“單證對應關係表”中。

(三)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免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的小金額進口貨物“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XJE00000”,“單證對應關係表”享惠報關單項號按實際填報,對應單證項號與享惠報關單項號相同。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隨附單證編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二十一章 隨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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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8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報關單類型”為“通關無紙化”的報關單需根據海關各類監管要求,上傳相關隨附單據。

上傳隨附單據時,需按海關規定的《隨附單據表》錄入相應的隨附單據編號。例如:上傳合同時,“隨附單據”需錄入“00000004”。

三、編碼規則

參數表:《隨附單據表》(附表1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隨附單據”與原報檢項目的“隨附單據編號”、“隨附單據名稱”、“隨附單據類別代碼”。

第二十二章 關聯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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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18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係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範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報關單”欄。

提醒注意:保稅間流轉、加工貿易結轉類的報關單,應先辦理進口報關,並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入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填製出口報關單,再填制進口報關單,並將出口報關單號填報在進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應先辦理進口報關,並將進口(轉入)報關單號填入出口(轉出)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關聯報關單”,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二十三章 關聯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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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12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係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範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備案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備案”欄。

提醒注意:

保稅間流轉貨物、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徵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關聯備案”欄填報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繫函》的編號。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關聯備案”欄填報與其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徵免稅證明》的編號。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於生產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關聯備案”,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二十四章 備案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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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數字型,最多支持錄入19位。

二、錄入要求

“項號”第二行填報“備案序號”,專用於加工貿易、減免稅等已備案、審批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或《徵免稅證明》等備案、審批單證中的順序編號。

提醒注意:

(一)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二)料件結轉貨物(包括料件、製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三)料件復出貨物(包括料件、邊角料),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如邊角料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料件退換貨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進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四)成品退換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五)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製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如邊角料或副產品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

(六)加工貿易成品憑《徵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貨物進口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填報《徵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七)加工貿易貨物銷燬,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相應的進口料件項號。

(八)加工貿易副產品退運出口、結轉出口,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項號。

(九)經海關批准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按海關聯網監管要求,企業需申報報關清單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包括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前,向海關申報“清單”。一份報關清單對應一份報關單,報關單上的商品由報關清單歸併而得。加工貿易電子賬冊報關單中項號、品名、規格等欄目的填制規範比照《加工貿易手冊》。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備案序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二十五章 規格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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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必填項。

該項目數據類型為字符型,最多支持錄入255位。

二、錄入要求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並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中對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註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按照《進口機動車輛製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註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四)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於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併歸入該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填報一併歸類後商品的規格型號。

(五)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規格型號。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於《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範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註“S”字樣,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後應當依次加註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汽車零部件屬於可以適用於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後應當加註“TY”字樣,並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後填報,並用“/”與之相隔。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於《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範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註“W”,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註“WF”,並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餘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八)品牌類型。品牌類型為必填項目。可選擇“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境外品牌(其他)”如實填報。其中,“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產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九)出口享惠情況。出口享惠情況為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可選擇“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如實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報該申報項。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規格型號”。

第二十六章 成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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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數字型,最多支持錄入19位,19位中小數點後最多支持錄入5位。

二、錄入要求

填報貨物實際成交的數量。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申報數量”,現改名為“成交數量”,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二十七章 成交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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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3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通過下拉菜單選擇貨物實際成交所用的計量單位。例如:成交單位為“臺”,則通過下拉菜單選擇“001-臺”。

提醒注意:已備案的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計量單位。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三、編碼規則

參數表:《計量單位代碼表》(附表8)。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成交單位”,現改名為“成交計量單位”,錄入要求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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