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新政:旧村改造范围将缩减,棚户区改造界定趋严!

导读: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刊载消息称“住建部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的界定范围进行了微调,其中,非住建部发文认定的全国重点镇的建制镇,不得纳入棚改范围。同时,对城边村、城郊村改造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要求必须认真界定是否符合棚户区条件,对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就不得纳入棚改年度计划”。那么,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缩减将会给这一领域带来怎样的改变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究竟能不能按棚户区进行改造呢?

棚改新政:旧村改造范围将缩减,棚户区改造界定趋严!

政策回溯:棚户区改造本不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事实上,稍加回溯历史我们便不难发现,棚户区改造政策诞生之初是不包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名称中即可看出棚户区改造仅包含两类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国有工矿区。这里面显然就没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事儿。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更是将棚户区改造分为了4类: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据此,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仍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畴。

棚改新政:旧村改造范围将缩减,棚户区改造界定趋严!

然而到了地方上,棚户区改造的牵涉范围却被人为扩大化了。譬如2013年发布的《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就规定,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据此,“城中村”成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项目之一,而所谓城中村,恰恰就涉及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从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可知,“棚户”只能是指房屋,而不能说某块“土地”是棚户。据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符合“棚户区”的基本特征,就成为了此类型棚户区改造项目合法与否的关键。如果某一城中村、城边村确实已与繁华的都市相接壤,且存在连片密集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简陋住房,那么归为棚户区进行改造是较为合理的。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则通常房屋密度不大甚至比较分散,此种情形就不符合棚户区的特征了。

棚改新政:旧村改造范围将缩减,棚户区改造界定趋严!

实践中,地方政府热衷于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来拆农村房屋,是其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及此类项目所搭乘的“政策快车”所致。但无论如何“通融”,这么做的前提是涉案土地必须经过合法的征收,具有起码的征地批文等征地程序材料,棚改的政策、规定只能用来拆除土地上的房屋。且在针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方面,要依据590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而不得再简单的计算一个“重置成新价”。总之,不能使被征收人因棚户区改造所获得的补偿低于因一般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各地方陆续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新政目前来看有收紧棚改项目数量、范围的趋势,这对于老百姓而言并不是一件坏事。毕竟,棚户区改造在程序上存在更多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一种以效率牺牲部分公平的政策工具。及时降降温,冷静一下,只有好处。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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