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合租都是《欢乐颂》!陌生男女合租起纠纷,竟如此奇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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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

说法

合租房里,男室友骚扰女室友,气坏女室友的未婚夫。未婚夫找人帮忙报仇,却引来牢狱之灾。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合租房里的抢劫

案件解读

今年刚满20岁的邹燕初中毕业后就来到成都打工,现在是青白江某网吧的收银员,由于收入不高且准备结婚,为了节约房租费,便通过中介与他人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与其合租的是一个蹬三轮车的三十七、八岁的男子郭平,平时两人几乎没有交流。

由于工作原因,邹燕经常深夜回家或者上夜班不回家,这一切,被老婆不在身边的郭平看在眼里,他认定邹燕应该是陪酒女或“在不正规场所工作”的人。一天晚上,郭平在合租房的客厅见到邹燕,便主动凑上去搭话,并询问“生意怎么样”、“包夜多少钱”之类的话,心里一颤的邹燕没有理睬,便回到卧室给男朋友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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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燕

老公,你快来,我被人欺负了,跟我一起合租的那个男人骚扰我,问我约不约,多少钱,还有包夜怎么算之类的,我没脸活了!我现在回房间了,我到底该怎么办呀?

你等着,我马上过来,一定帮你出这口气,顺便我们可以搞点钱花。

邓伟

十分钟后,邓伟提着木棒来到合租房楼下,两人正在合计怎么找郭平算账的时候,发现郭平正要出门,二人以为郭平想要逃跑,便迅速将其堵在楼道内。

站到,不要走,赶紧回房间去,欺负人了还想跑?看我今天不打死你。

邓伟

郭平

误会,误会,你先把东西放下,有事好商量!

商量?对你这种色狼还需要商量?老婆,你不要拉我,我今天一定打死他!

不要打,不要打,我道歉,我赔罪。

道歉?道歉有用的话,我就不来找你了。今天给你两条路:一是报警,二是给你老婆打电话过来解决事情。

不行不行,那样我就完了。我求你了,不要告诉我老婆,也不要报警!

要私了也行,你自己掂量掂量,说个数吧,给少了我就报警。

我手上只有200块钱……

200?打发叫花子吗?给个月月红,1200,少一分我立马报警。

行,但是我现在只有700,先给你,剩下的我明天给你。

好,我也不怕你跑,要是你明天敢不给,我绝对报警。

邓伟

手里拿着700元钱的邓伟、邹燕怕郭平打击报复,二人商量第二天给房东打电话退房。

但是这一晚邹燕住哪里呢?邓伟的脑子里就想到了自己多年的兄弟王明,便打电话邀请王明及其女朋友出来吃宵夜。

兄弟,你嫂子今天被人性骚扰,好在我让他赔了1200元私聊了,所以今天这顿算我的。

邓伟

王明

我没听错吧,嫂子被性骚扰了,你就只要了1200块?真是怂到家了,性骚扰是要坐牢的,你这也太便宜他了。

那咋办?我已经拿了700块了。

走,我们一起找他算账,一定叫他再出点血。

兄弟,可不要闹大了哈。

随后,邓伟、王明来到了出租屋找郭平。王明在门外恶狠狠地敲门,威胁郭平,声称“今天不弄死你我不姓王”。

听了王明的话,邓伟有些担心事情会闹大,于是立马抱住王明,又赶紧让郭平再出2400块钱了结此事。没想到,王明挣脱邓伟,冲上前去就开始对郭平拳打脚踢。

受不了挨打的郭平,终于答应去银行取钱拿给邓伟等人。但拿到钱后,邓伟等人还未罢休。

邹燕

你明天自己收拾东西从房子里面滚出去,不要让我再看到你,滚!

先别急,必须给我女朋友道歉!

对不起,美女,我不该把你想成那种人,不该那样试探你。

王明

等等,跪着说,跪着道歉!

无奈之下,郭平跪着给邹燕道了歉。一伙人总算“大功告成”,收获颇丰,邓伟对他这个兄弟也是更加佩服和敬重。

但是,高兴之余,在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上面,邓伟心里始终拿不准,难免有一些小担忧。

兄弟,今天的事就感谢你了,啥都不说了,改天请你喝酒。

小事一桩,我还是觉得我们开口开小了,今天就是让他给一万,他也得给。

唉,对了,你说那小子会不会报警?

报警?他敢报警?他自己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他还害怕我们报警呢!

也对,他应该不敢张扬出去,但是我们的方法是不是过分了?我们毕竟在他房间打了他,威胁了他,逼他给的钱啊。

你咋就那点胆子呢,打了又怎么样?你搞搞清楚,是他违法在先,我们只是私了而已。

你说万一他报警了,我们有没有违法?

违什么法?你不光胆子小,还是法盲,找他要赔偿是该有的权利,精神赔偿,懂吗?

我们该不会犯敲诈勒索罪了吧?

行了行了,你也别管什么敲诈勒索还是抢劫什么的,首先我们有正当理由,其次他绝对不敢报警,你就放心吧!

邓伟、王明、邹燕的行为难逃法网。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方法,以解决纠纷为名,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邓伟、王明强行进入被害人郭登户房间劫取财物,该房间系郭平独立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该案系“入户抢劫”。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伟、王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邹燕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期嘉宾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杨家勇(左)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刑庭副庭长王军(右)

案件解读

01

邓伟、王明在邹燕被合租租户郭平骚扰后,持刀进入他人房间要求拿钱解决问题,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违法行为?

案例中的几个人涉及抢劫罪的“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构成入户抢劫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场所性特征。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具有非法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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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中的“入户抢劫”与一般的“入户抢劫”有什么区别?

我们通常理解的“入户抢劫”中的“户”为一套房子。刑法之所以把“入户抢劫”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是考虑到户具有保障公民生活安宁与自由的功能,同时,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就是对公民私人领域的一种特殊保护。

作为一套房子中的单独房间是否能够认定为“户”?答案是肯定的。

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户”的规定。单独房间具有封闭性和生活居住的两个特征。同时,单独房间也具有高度私密性,居住人对他人不得进入其空间的意愿强烈。二是符合社会生活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大城市,大量人群合租现象比较普遍,哪怕只有几平米狭小的空间,它也给人以归属感。合租房中的单独房间所承载的意义已和房屋本身并无本质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邹燕与被害人郭平虽然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屋里,但彼此并不熟悉,尚未达到可以自由出入对方房间的地步。可以说,他们单独的房间就是其私人领地,未经允许绝对不会让对方进入其房间。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邓伟、王明为索要所谓的欠款,强行进入被害人郭平的房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拿刀胁迫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也侵入了他人的私人领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感,因此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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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假设邓伟、王明在群租房内进行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

群租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入住主体。群租一般是由没有关系的陌生人或者关系并不紧密的朋友、同事居住在同一套房间。

二是入住人数。群租对于入住的人数基本没有限制,成员不固定,具有流动性。

三是出租方式。群租会对房屋的结构作一定改动,对房屋进行擅自分割;群租会改变其他房间如客厅、厨房间的用途。

基于上述特点,群租房已不符合“户”的功能性、场所性特征,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户”,也就无所谓“入户抢劫”了。

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04

被害人郭平在合租房内对被告人邹燕实施言语骚扰应如何看待?

被害人郭平对被告人邹燕进行言语挑逗应该属于一种性骚扰行为。

200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严重的性骚扰会构成犯罪,而一般的性骚扰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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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被害人郭平的性骚扰行为,为什么没有以犯罪处理?

从刑法角度来考量,性骚扰可能涉及许多罪名。如果女性未满14周岁,就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是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就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当然,如果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图像和画面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当事人临时起意,违背他人意志,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就肯定构成强奸罪。

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达到一定的程度,只能算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害人的挑逗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06

合租时应如何避免此类犯罪现象的发生?

首先,尽量选择熟悉的人合租,做到知己知彼。

其次,做到正当维权。在遇到纠纷时,要谨慎、理智,不能以违法的手段“维权”。

最后,提高法律意识。既不能伤害他人,也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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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在合租过程中产生的犯罪现象,也警示我们,如果在合租中产生矛盾,应采取正确的维权途径,稍有不慎,将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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