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執行難:終本後想要「金蟬脫殼」?執行法官找上門—平度市法院成功執結一起終本案件

什麼?!終本了?!你們為什麼不給我執行?!

當得知執行案件被終本後,當事人無一例外都是這一反應。他們認為“終本”的意思就是法官再也不會管這個案件,其實不然。近期,在申請執行人的配合之下,平度市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終本案件。

案件回顧

在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平度市法院判決被告山東某閥門製造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支付原告青島某機械製造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貨款90萬元及利息,被告劉某、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A公司並未如期支付貨款。該案進入執行階段時,被執行人A公司債務纏身,僅剩的少量資產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劉某和徐某也不知所蹤,執行法官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也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最終,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件中斷一段時間後,A公司動起了“歪心思”。一直關注A公司動向的B公司,向執行法官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A公司正在積極運作,準備另起爐灶經營,很可能有資金流入。執行法官立即重新恢復執行進行網絡查控,果然發現A企業基本賬戶在近期有30多萬元的資金流動。此外還查明,另一被執行人徐某已將其名下位於青島某區的房產轉讓給親屬,轉讓價格遠低於市場價,而且其銀行賬戶資金流動也異常頻繁。執行法官在掌握相關證據、採取必要措施後通知A公司和徐某,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若再拒不執行將自食惡果。重壓之下,A企業的負責人和徐某如期到庭會商,最終與申請執行人B公司達成和解,被執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85萬元,該案了結。

以案說法:

執行法官口中的“終本”的全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非是給執行案件判了“死刑”,而是在執行案件陷入僵局後的“暫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這期間,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案首次執行期間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後,及時恢復本案執行。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查控平臺,尋找本案有效線索,擊破被執行人規避法院執行的僥倖心理,促使本案執行出現轉機,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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