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一起常见的继承案件

没有特别复杂的案情

但令承办法官没有想到的是

审理此案的过程

历经近一年时间审结

期间经历了种种难以想像的曲折

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

主审此案的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家事庭陈丛蓉法官。她告诉小编,此案历经十四次听证、三次庭审、四次分别谈话,期间对原被告训诫、罚款拘留,为案件事实外出调查等,最终陈法官的10页判决书让双方服判息诉。

原告:姐姐

被告:妹妹

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本案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张某某、李某某系原、被告二人的父母。

母亲李某某2015年11月去世;2016年6月,父亲张某某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被告申请,雨花法院院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为监护人。2016年12月,处于植物人状态三年的父亲张某某去世。

李某某和张某某去世后的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二人。

姐姐要求平分父母遗产

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雨花台区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该案。

原告姐姐诉称,2014年,被告将双方父母即两被继承人接到南京居住,掌握了他们的工资卡和存款,领取了母亲李某某的丧葬费。被告通过诉讼取得父亲的监护权后,又卖掉了两被继承人的房产。父亲去世后,被告又拒不向原告出示两被继承人财产的支出状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姐姐的要求共有四项:

1、请求确认被告处两被继承人财产剩余89余万元;

2、确认原告处有两被继承人财产剩余近15万元;

3、确认两被继承人尚有未领取的医疗费用报销款、死亡待遇费用及售房债权等15余万元;

4、上述遗产应当平均分配,原告还应分得45万元。

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妹妹认为自己应该分得70%

妹妹辩称,原告所述不实:

1、被告处有两被继承人的财产剩余49余万元,原告处有两被继承人的财产剩余43余万元,加上未领取的医疗费用报销款、死亡待遇费用及售房债权等15余万元,两被继承人财产总计108余万元为遗产

2、因被告担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监护人,赡养义务明显尽得多,故要求按70%分得遗产。

3、上述未领取钱款应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还应给付被告10余万元。

原、被告都不想出庭

第一次庭审,原告却没有到庭。庭审中原告律师表示很多事实问题无法回答,这让到庭的被告更加愤怒,认为浪费时间,对法官也产生意见,指责法官纵容原告。

第二次开庭,原告又以自己工作脱不开身为由缺席,后法官反复跟她沟通,晓之以利害,才同意自己参与庭审。这次,被告拒绝出庭。

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在法官的明确依法要求下,第三次双方都到法庭。此时的双方更加针锋相对,均要求自2014年7月起将各人处的父母财产的状况及父母各种花费进行全面核账,才能明确遗产范围和遗产去向,均罗列了厚厚的明细。

法官见双方账目繁多,改为听证程序。但出乎法官预料的是,这一听证程序整整进行了十四次。起初,两姐妹恶言相向、随时互相辱骂,不停计较于细小数字。法官只得花大量时间制止双方的不当言行,予以警告,引导听证深入,但比较缓慢。

随着核账的推进,双方都指出对方处父母遗产账目不对,要求法院调查。

原被告均被罚款,原告被拘留

在给双方律师都开出调查令、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法官亲自去了被继承人存款所在的多家银行、居住的养老院、医保中心等处进行了调查,查实原被告双方有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的情况。根据情节和数额,对原告姐姐作出4万元罚款、被告妹妹作出2万元罚款的决定。

罚款后,双方均未提出复议,后交清罚款。但双方战火仍然继续,在第十四次听证时,原告姐竟再次出言辱骂被告,视法官多次警告不顾,听证无法继续。对此,法院对原告作出了十五天的拘留决定。

14次听证、3次庭审,训诫、罚款、拘留,这起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不简单……

原告被拘留后,情绪开始稳定。在拘留三天后,法官视其态度好转,认识比较深刻,将其提前解除拘留。之后,原告在后面的谈话和庭审中说话理性许多,但双方仍纠缠于各种细节。其实,双方父母在案外人处明确的遗产仅为十五万多元,双方处均占有部分遗产金额。

对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双方一致要求不再按两被继承人去世先后顺序、分开计算各自遗产数额,要求共同分割。

法官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大,致调解未成。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根据详尽质证对账的结果及法院少部分的酌情,可以得出原、被告处均有两被继承人的财产,即被告处尚余两被继承人的财产约54.98万元,原告处尚余两被继承人财产约33.06万元,加上两被继承人债权、医疗费用报销款等,共约103.67万元,作为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监护人,有较大的劳务、精神等方面的付出,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可分得约60%的遗产,其余由原告分得。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对两被继承人的遗产酌情进行了分割。

判决送达后,十五天内双方均未上诉。生效第一天,原告就要求法院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前去案外人处领取属于她的部分钱款。至此,历时一年,一起饱含着家事法官辛劳的继承案件终于得以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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