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退还剩余服务款项,竟被反诉要求删除“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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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退还剩余服务款项,竟被反诉要求删除“差评”

如今无论是去哪里

还是买东西、享受服务之前

许多人总是会先看看相关评价

请求退还剩余服务款项,竟被反诉要求删除“差评”

这也导致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一方

越来越重视顾客的评价

店铺的“好评率”

请求退还剩余服务款项,竟被反诉要求删除“差评”

2016年8月,毕某在某美容中心接受塑形服务,共缴纳费用54988元,某美容中心为其提供108次课程(分23+85次)并承诺会有形体明显改善,而在85次课程服务还剩余40次(价值23812元)时,毕某认为接受美容中心的课程后并无任何效果,要求解除合同,欲退还剩余服务费。

2017年7月,毕某向某美容中心刷卡支付15000元购买按摩仪。但随后,毕某得知其家里人已经帮她购买,便电话联系给某美容中心,告知不购买上述产品,要求退款

后双方均同意合同解除

但对剩余服务费用

及仪器费用退款产生纠纷

多次协商未果,毕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毕某诉请:

1、判令某美容中心返还原告剩余课程金额25521.65元;

2、判令某美容中心返还原告购买仪器费用15000元并支付利息;

3、判令某美容中心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某美容中心辩:

原告已经把购买的课程全部消费完毕,剩余的40次是赠送的服务次数,不应当计算相应的价格,且原告支付15000元意向美容中心购买仪器,但其很快反悔,要求退款,其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某美容中心认为

某APP上的恶劣评价是毕某所为

给其造成极坏影响

及一定的经济损失,遂提出反诉

反诉原告某美容中心诉请:

1、毕某删除在某APP上的恶劣评价;

2、因为毕某违约,赔偿其损失5000元(支付15000元的30%违约金4500元,并另赔偿损失500元)。

反诉被告毕某辩称:

没有在某APP上进行评价,所以不存在撤销或者删除评价的问题;其未构成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某美容中心的反诉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为呢?

法院认为:

毕某在某美容中心交纳款项、接受相关服务,双方实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美容中心应否退还剩余服务费?

本案中,上述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认可已经解除,则某美容中心应将毕某已支付的剩余服务费用予以退还。双方对服务项目、总次数及相应价格达成一致,毕某并已付款,故应按该价格及服务总次数为依据计算相应退款。

庭审中双方认可剩余未做的40次服务(课程),对应金额为23812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某美容中心应予退还毕某23812元。

2.购买仪器费用是否应予退还?

毕某支付款项15000元预购的按摩仪,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与上述服务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为免讼累,本案予以一并处理。

本案中,毕某付款后即要求解除合同,某美容中心亦未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主张所付款项抵扣服务(课程)费用,故双方协商解除该买卖合同后,因对15000元是否转成服务(课程)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美容中心应予退还毕某该15000元。因毕某要求解除合同,具有违约情形,故对其主张某美容中心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毕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某美容中心与毕某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相应违约金条款;且其反诉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故对某美容中心要求毕某赔偿其损失50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差评评价是否系毕某所为?

某美容中心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在某APP上发表评价的“XXXX”即系毕某本人,故对某美容中心反诉要求毕某删除在某APP上相关评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请求退还剩余服务款项,竟被反诉要求删除“差评”

判决如下:

一、某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毕某剩余服务费用23812元、购买仪器款15000元,合计38812元;

二、驳回毕某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某美容中心反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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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要美容服务时要选择专业的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的服务,涉及自己身体健康的项目,不要盲从,对于商家承诺的效果也要理性对待。一旦发生纠纷后,要

选择合理的渠道合法维权,以沟通协商为第一选择,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路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作为提供产品、服务方,应当听取客户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对客户针对其产品和服务本身的客观评价,应予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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