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性?非盈利性?教培訓行的辦學許可證應該這樣選!

我國民辦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廢除,民辦教育進入全新發展時期。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另外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促法”修法後,選擇“營利”還是“非營利”是讓很多民辦教育創辦人困惑的問題。分類發展究竟如何解讀?將給民辦教育帶來哪些機遇?又將為民辦教育注入怎樣的“強心劑”?

民辦教育體制迎來創新

盈利性?非盈利性?教培訓行的辦學許可證應該這樣選!

辦學許可證

“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 非營利性民辦教育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 營利性民辦教育舉辦者——可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差別化政策 鼓勵政府購買服務

● 對非營利性——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扶持。

● 對營利性——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給予支持。

多渠道籌資 多元化辦學

● 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

● 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教育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教育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給予捐贈。

● 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鼓勵營利性民辦教育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 健全教育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教育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

非營利性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享有同等權益

● 財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制定向民辦教育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

● 稅費——對企業辦的各類教育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營利性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 收費——民辦教育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教育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 權益——民辦教育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教育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教師享受當地公辦教育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民辦教育管理三利

● 有利於破解民辦教育發展瓶頸,使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在法律層面得以澄清和解決;

● 有利於按照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分類落實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 有利於拓展民辦教育發展空間。

拓展民辦教育發展空間,這是修改體現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精神之一。修改決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允許舉辦實施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豐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於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需求。

民辦學前教育可營利,民辦中小學不能營利!營利性民辦教育放開收費,劣幣驅逐良幣局面完結!學前教育迎來發展機遇,黃金教育春天到來,高端少兒教育理應順利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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