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圍毆後 持刀將3名圍觀羣衆誤砍傷

重報移動傳媒8月10日訊 會車讓行與人發生口角,“90後”男子一怒之下手持菜刀砍傷數人。近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王某是忠縣烏楊鎮人。今年2月13日,王某駕駛一輛麵包車準備回家,當車到達烏楊鎮怡然路時,被一輛停靠在公路上的小車擋住去路,王某下車要求小車駕駛員挪車過程中,與小車駕駛員李某發生口角,進而互相毆打。期間,王某被身份不明人員毆打,後被人勸開。王某氣不過,遂離開現場找到一家五金店購買1把菜刀,並將菜刀藏於褲腰處返回現場。王某剛回到現場,即被前來幫忙的秦某一拳打在臉上,再被秦某用手臂勒住脖子打倒在地。李某、秦某等人進而踢打王某。李某等人停止踢打後,王某拿出隨身藏匿的菜刀,向周圍群眾中其認為毆打他的人砍去,導致看熱鬧的被害人朱某、杜某、聶某受傷。之後,王某又持刀追砍李某。秦某見狀,遂用一把木凳擊打王某,王某轉身與秦某毆打過程中將秦某頸部砍傷。經鑑定,被害人朱某、聶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杜某、秦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王某的損失程度為輕微傷。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杜某、朱某、秦某、聶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其自願賠償被害人杜某、朱某、秦某相關損失,被害人聶某自願放棄賠償。同時,被告人王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所在村委證實王某平時表現較好。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均可從輕處罰。其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應當從寬處罰。被害人秦某、證人李某對於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責任,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合上述量刑情節,並結合其所在村委意見,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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