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企業或個人「代持股」,除了「風險」還有「麻煩」!

全面解析企業或個人"代持股",除了"風險"還有"麻煩"!

全面解析企業或個人“代持股”,除了“風險”還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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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淨值人群中,時常為了“規避”某些特殊情況,需要讓他人或企業來“代持”股權,除了《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中對“代持股”實際股東權益有所維護外,稅法中很難找到相關“有利”的政策。

今天就來同大家解析一下這“代持股”的風險與麻煩,但願能引起你的重視。

一、什麼是代持股?

所謂代持股,其實是一種委託持股,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1、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2、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係;

3、"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

4、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全面解析企業或個人“代持股”,除了“風險”還有“麻煩”!

二、業務案例

業務案例01

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為名義股東,代某自然人(實際股東)持有某證券公司1.63%的股權。後該證券公司上市,某酒店在限售股解禁期後,在二級市場分批出售上述股權,獲得淨收入1.6億元,扣除歷史成本後轉讓所得為1.4億元。

該種代持股轉讓,如何納稅?有何風險?有何麻煩?

業務案例02

某酒店(合夥制企業)為名義股東,代某自然人(實際股東)持有某證券公司1.63%的股權。後該證券公司上市,某酒店在限售股解禁期後,在二級市場分批出售上述股權,獲得淨收入1.6億元,扣除歷史成本後轉讓所得為1.4億元。

該種代持股轉讓,如何納稅?有何風險?有何麻煩?

業務案例03

張三於2014年在北京工商局註冊成立了嘉誠公司,因投資人經營的需要,故張三(實際股東)以其朋友李四(名義股東)名義擔任公司股東,其中李四持有公司90%的股份,另一名股東王五持有公司10%的股份。

2017年12月李四以平價轉讓其持有的嘉誠公司90%股份給張三。

該種代持股轉讓,如何納稅?有何風險?有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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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依據

1、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

(一)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餘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二)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2、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財稅[2000]91號)

3、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2014年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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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解析

案例01的情形,通過對以上政策的解析,一般企業轉讓其“代持股”股權,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理,自然人個人轉讓其“代持股”股權給實際股東的,同樣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依法院判決、裁定,實際股東憑法院判決書等判決、裁定資料,同時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直接變更到實際股東名下,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可是,該政策也只適用上市企業,如果上市企業實際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來實現股票從名義股東變更到自己名下,往往會認為上市公司股權不清晰,遭監管機構的處罰,給上市公司的股價帶來震盪。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代個人股東持有股權分置改革中的股權,在取得股權轉讓收益時,必須得先繳企業所得稅,很多情況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而個人轉讓股權,則適用20%的“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至少稅率上就有差異。如果不符合股權分置改革的股權,就更沒有辦法轉讓給個人了。

案例02的情形,所適用的政策基本都一樣,唯獨合夥企業其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增值額大的話,則遠遠大於個人轉讓股權,適用20%的“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率。

案例03的情形,稅法上沒有對非上市企業個人股東“代持股”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低價轉讓股權,稅務部門是會核定股權轉讓收益,來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需要繳納20%的“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

通過對以上政策以及不同形式下的股權“代持”所進行的分析,無論何種情形,對實際股東來說,都不是一件“有利”的事,所以說,企業或個人“代持股”,除了“風險”還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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