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丢包”套路坑蒙人 两男子被逮捕

尽管丢包侵财手段老套,但还是有人因一时贪念上当受骗。近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流窜至我县以实施丢包方式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顾

今年4 月份的一天,家住我县寨河镇的苗大爷从家里坐车到医院看望生病的妻子,刚走进离医院不远的巷子,一个高个男子快步超过苗大爷,在苗大爷的正前方将一个红布包捡了起来。高个男子对苗大爷说: “老师傅,你莫说,一会我们俩将这钱分下。”

「以案释法」“丢包”套路坑蒙人 两男子被逮捕

面对一笔意外之财,苗大爷犹豫了,正在此时,一个矮个男子从后面喊道:“我身上6000元钱不见了,是不是你们两个人捡到了?”。

“我没见你的钱,我身上就有1000元,是我给我老伴看病的钱。”

“我也没看到。”

“我丢的6000元有记号,是连号的,你们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看看。”

为证清白,高个男子主动将身上的钱掏出来当面清点。苗大爷只好将身上的钱掏出来“洗脱嫌疑”,当着矮个男子面数了一下,确认没有捡到。高个男子则趁势帮苗大爷把钱装好,并将红布包塞入苗大爷另一个口袋。殊不知在此时,苗大爷身上的钱已被人调包窃取。

「以案释法」“丢包”套路坑蒙人 两男子被逮捕

“你快走,在前面等我。”原本着还想和高个男子一起分钱的苗大爷快步离开。等了一会之后,仍不见高个男子来,苗大爷将红布包打开一看,发现里面只有一卷发票,自己身上的钱却不见了......

短短一个多月,王某和张某在我县偏僻地段物色单独行走的老年人,采取同样演双簧的方式盗取钱财,涉案金额达6000余元。

有的小伙伴会问,王张二人合伙演双簧的行为明明是诈骗,为什么会以盗窃罪逮捕呢?

诈骗罪VS盗窃罪

「以案释法」“丢包”套路坑蒙人 两男子被逮捕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从因果关系上看: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本案中王某二人取得财物实际上是乘苗某不注意时采用调包的方式获取,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并非基于苗某的自愿处分,这种调包行为恰恰实际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因此,王某二人主要是依靠秘密窃取,取得财物。因此,本案二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