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支队8月5日查获一起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8月5日14时15分许,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哈牡大队民警孙世伟、梁锐在哈牡高速哈尔滨收费站执勤时查获一起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人许某亮(准驾车型A2),驾驶号牌为黑ATF651出租车,沿哈牡高速公路牡丹江至哈尔滨方向行驶至哈尔滨收费站时,因酒后驾驶车辆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09mg/100ml。民警随后带领许某亮到公安医院进行了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6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驾驶人许某亮陈述,5日上午十点多,在位于阿城继电器牡丹胡同的父亲家中吃的饭,他和父亲、二哥、姐夫一同喝的酒,席间他喝了半杯白酒,四听啤酒。下午一点半多点,因要回南岗办事,便一个人驾驶黑ATF651出租车由阿城收费站驶入哈牡高速公路,未想到会在白天被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对自己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驾驶人许某亮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关押在看守所中,案件仍正在办理之中。

高速支队8月5日查获一起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4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先关规定,驾驶人将面临拘役6个月以内的刑事处罚,可并处罚金5000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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