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金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終審判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山東金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嶺礦業”、“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塔什庫爾幹縣金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鋼礦業”)於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47、48、672、673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公司子公司金鋼礦業原股東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原告)於2014年12月起訴本公司(第一被告)、金鋼礦業(第二被告),訴稱2009年8月及10月,原告與第一被告金嶺礦業簽訂《收購新疆塔什庫爾幹縣金鋼礦業有限公司股權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協議簽訂後,公司陸續支付了合計29,315,486.28元股權轉讓款,但一直未支付剩餘款項,要求金嶺礦業支付股權轉讓款合計153,752,433.72元,金鋼礦業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2015年7月,金嶺礦業對其進行了反訴,稱金鋼礦業原股東持有金鋼礦業股權期間該公司未取得相關區域的探礦權及其採礦權,故要求法院確認原告與金嶺礦業簽訂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中約定的無權證採礦權部分交易無效,並要求原告歸還由於其他第三方訴訟造成的損失及辦理喬普卡採礦權支付的費用等共計6725萬元。

2016年4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的訴訟請求;駁回金嶺礦業的反訴請求,此為一審判決。隨後金嶺礦業及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均提起上訴。

上述內容詳見2014年7月12日披露的《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4-021)及在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和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訴訟事項進展情況。

二、本次訴訟的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金嶺礦業及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410,729.66元,其中由金嶺礦業負擔481,506.23元,由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負擔929,223.4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事項對於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影響。

五、備查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字4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字48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字672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字673號;

特此公告。

山東金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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