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你還不知道,你身邊的人就在搞傳銷!

也許你還不知道,你身邊的人就在搞傳銷!

2005年國務院通過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常我們把禁傳條例第七條列舉的的三種表現形式稱為拉人頭式、(繳納)入門費式和團隊計酬式的傳銷,第(一)項拉人頭式和第(三)項團隊計酬式的傳銷都有“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表述,第(二)項(繳納)入門費式的傳銷和其他兩種稍有不同,對(繳納)入門費式的傳銷表述為“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這裡的第(二)項的(繳納)入門費式的傳銷規定了兩者情形,第一種被髮展人員繳納(或者變相繳納)費用後,繳納費用者自己取得加入的資格,第二種被髮展人員繳納(或者變相繳納)費用後,繳納費用者自己取得加入的資格的同時也取得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也就是說上面的第一種(繳納)入門費式的傳銷繳納費用者僅僅取得加入的資格,無需去發展他人加入也屬於(繳納)入門費式的傳銷違法行為。

那是不是所有繳納或者變相繳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的行為都是傳銷?法條最後一句“牟取非法利益的”解決了這個疑問,符合傳銷特徵的牟取非法利益應當排除單純消費和正常加盟經營行為,而是指繳納費用獲得傳銷違法行為“生態鏈”當中某個“地位”或者“位置”,以期不通過勞動和合法經營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就是傳銷組織經常宣傳的“躺賺”;所以傳銷一般來講是發展下線的,但是有一種列外:以(繳納)入門費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以此謀取非法利益行為的不用發展下線的也可能屬於傳銷行為。

【補充】看完以上內容你明白了嗎?可能你身邊的親戚朋友經常讓你使用她的產品,說百病全治,記住千萬別信,身體有些疾病一定要去正規醫院檢查治療,不要聽他們忽悠你,這是傳銷的陷阱,一但加入他們對你的洗腦工程就開始了,不定期的宣講,所謂的某某老師講課,沒完沒了,如果你發展不了別人他們還會給你出謀劃策,這錢是越來越不好掙,騙子往往利用這機會大肆宣傳,如果向他們所言中國可能一個窮人都沒有了,如果您認為以上消息能夠提醒有用,為了避免一些人上當,請轉發到你的微信群以及朋友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