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案件公告」关于李永红等6人涉恶案件公开审理的公告

「扫黑除恶案件公告」关于李永红等6人涉恶案件公开审理的公告

扫黑除恶案件公开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精神,朔城区法院决定对正在办理的涉黑涉恶类犯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特此公告:

公告详情

朔城区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9:00在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刘俊山、何建强、宋瑜、冯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一案。

简要案情:

(一)寻衅滋事

2017年12月24日朔城区南榆林乡三泉村进行换届选举。被告人李俊红、李永红称选举前村干部张栋指使其兄弟二人破坏选举阻止张晋当选。当日选举过程中张晋的票数超过张栋后,被告人李永红上前将选票撕毁,严重扰乱选举会场秩序,被在场民警控制。被告人李永红因此被朔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永红行政拘留期满出所,被告人李俊红纠集被告人刘俊山等社会闲散人员及前任村干部张栋在拘留所门口迎接被告人李永红,当被告人李永红出所后,被告人李俊红等人在拘留所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值勤武警制止驱离。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俊红、李永红以行政拘留系因选举所致,并以找张晋办理五保、低保为由,被告人李俊红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晋家正房、彩钢房玻璃打碎,并对张晋的岳父张七明进行威胁。之后,被告人李永红伙同他人将张晋家拖拉机、轿车玻璃打碎。此后,被告人李永红还多次伙同他人深夜到张晋家把点燃的烟花爆竹扔入院内进行滋扰。其中有一次,被告人李永红伙同被告人刘俊山、何建强、宋瑜、冯敏等人在扔爆竹滋扰后,被告人李永红用事先准备好的大便涂抹张晋家大门后逃离。经鉴定,张晋家被损坏玻璃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059元。

(二)敲诈勒索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以行政拘留系因张栋指使破坏选举所致为由,向张栋索要现金30000元作为补偿,经张栋托人从中协调后,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非法向被害人张栋索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永红被行政拘留后,兄弟二人还无故向新当选村主任张晋所要20000元,在被害人张晋拒绝后,被告人李永红、李俊红多次对被害人张晋进行威胁,被害人张晋被迫于2018年2月10日给予被告人李俊红17000元,之后又给了3000元。被告人李俊红、李永红非法强行向被害人张晋索取人民币20000元。

(三)非法拘禁

2018年1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永红伙同宋瑜、何建强、冯敏四人驾车回到朔城区南榆林乡三泉村。被告人李永红在小卖部碰见张晋的小舅子张福平,后李永红等人与张福平到同村村民张瑞家喝酒。被告人李永红让张福平给张晋打电话与其面,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永红伙同被告人何建强、宋瑜、冯敏强行将张福平拉上轿车带到朔城区三中附近一民房内,期间被告人李永红多次殴打张福平,后在被告人李俊红的劝说下,直至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永红才放张福平离开。

(四)强迫交易

2018年2月初,被告人李俊红伙同李永红、刘俊山等人准备向村民出售烟花爆竹,被告人李俊红给张栋打电话询问村里有多少住户,由被告人刘俊山购进烟花爆竹,后被告人李俊红伙同、李永红、刘俊山等人到南榆林乡三泉村强行向村民推销烟花爆竹,多户村民迫于无奈只好购买。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李成 司徒雪原

法官助理:武星光

书记员:苏秀超

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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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涉案人员名单(共6)

李永红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1406021994XXXX651X

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 南榆林乡三泉村2区9号

李俊红小学文化

身份证号:1406021990XXXX6511

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 南榆林乡三泉村2区9号

刘俊山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1406021991XXXX6016

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 滋润乡下辛庄村2区22号

何建强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1406021995XXXX6538

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 南榆林乡东梁洼村村2区2号

宋瑜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1406021997XXXX1013

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 小平易乡魏家窑村1区50号

冯敏中专文化

身份证号:1406021999XXXX5514

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 福善庄乡小坝村2区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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