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T•政策關於印發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BIOT•政策關於印發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科園發〔2018〕12號

各相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我委2017年第2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政策精神,進一步發揮中關村科技型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推動科技創新、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發展質量,加快做優做強,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5〕8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來源於北京市財政預算撥款,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採用後補貼的方式,用於支持企業開展內部日常研發、購置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託外單位開展研發等活動。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為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上公示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庫中,成立時間在5年(含)以內,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

  第三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五條 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額度,按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研發費用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投入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託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一)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

  指企業內部研發活動的直接支出,以及用於研發活動的管理費、服務費以及外協加工費等支出。對於在財務上單獨核算研究開發費或技術開發費的企業,指標應與相應會計科目當年實際發生額一致,包括人員人工費、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費等)、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費用(含設計費、裝備調試費等)等。對於在財務上未單獨核算研究開發費或技術開發費的企業,指標應分項目歸集整理,即按項目分列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其他費用等支出項,再加上未列入項目經費的相關人員工資、管理和服務費用等支出取得。

  (二)當年形成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

  指企業形成的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經費支出。對於研發與生產共用的固定資產應按比例進行分攤,其中儀器和設備一般應按使用時間進行分攤,建築物一般應按使用面積進行分攤。

  (三)委託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指企業委託境內外單位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研發活動而撥給對方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第七條 對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在10-100萬元的,按支出額的5%給予補助。

  (二)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高於(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按照每家10萬元給予補助。

  (三)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高於(含)500萬元的,按照每家20萬元給予補助。

  第四章 資金申報及審核

  第八條 支持資金申報流程。

  (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www.zgc.gov.cn)發佈當年的《中關村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申報通知》。企業按通知要求,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本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申請,提供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

  (二)中關村管委會對企業的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對上一年度有研發費用支出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及企業研發費用的數額進行審核。

  (三)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

  (四)中關村管委會對材料進行復審,根據複審情況制定支持方案,報請管委會會議審議。

  (五)經審議通過的擬支持名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六)經公示無異議後,中關村管委會將支持資金撥付至相關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獲得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需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信息等工作。

  第十條 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區分正常的生產成本費用支出和研發費用支出,如實填報研發費用支出數額,一經發現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取研發費用補助的,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並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一定時期內中關村管委會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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