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不留空白 合法權益才有保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涉及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中,除了有無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其他比較容易做到但經常被勞動者忽視的形式。譬如,空白勞動合同被填空、合同內容被更換、偽造勞動者簽名等。

由於勞動合同簽名是否有效、期限是否屆滿、履行地點在哪裡、每月工資數額等內容直接牽涉到員工離職時能夠獲得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的多少,還影響到其正常工作時的個人收益,所以,有些用人單位就挖空心思製造一些不利於勞動者的事情。以下3個案例即從不同角度提示了這一個現象,勞動者務必從中汲取教訓,提高防範意識,化風險於無形之中。

空白合同被填空,勞動者要查明真相

劉女士在陽光能源公司工作的第5年,因公司搬遷上班不方便,她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向劉女士支付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後來,雙方在劉女士月工資數額上發生分歧,劉女士提起勞動仲裁。案件審理時,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劉女士簽字的勞動合同,上面記載劉女士月工資為2600元。

劉女士提出,該勞動合同上雖有自己的親筆簽字,但當時沒寫工資數額。這個合同上的數額是公司事後在空白處補填上去的。

仲裁委以劉女士雖否認上述事實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為由,對劉女士主張的其月工資為3800元說法未予支持。劉女士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提供其發放工資的銀行打卡記錄,該記錄證明其月工資為3800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她的主張。

【評析】

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月工資的約定是有力的憑證,但不是唯一證據。當合同工資與實際發放工資數額不符時,應根據客觀真實情況來綜合確定,以實為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本案中,劉女士實際每月應得工資為3800元。因此,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從另一個側面提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謹慎從事,切莫隨意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即千萬不能簽訂空白合同。

 勞動合同換頁,勞動者不能自認倒黴

張穎曾兩次入職某公司。第一次入職時,她簽訂的3年期勞動合同於2015年11月到期。期滿後,張穎提出辭職,不再到該公司上班。

2016年10月10日,張穎再次入職該公司,但雙方未再簽訂勞動合同。

2017年10月12日,張穎以公司連續欠薪3個月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庭審過程中,公司拿出雙方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5年期限的,期限從2012年11月21日開始至2017年11月21日截止。本案的事實是,張穎向公司請了長假,請假後她一直未到崗上班,目前她並沒有辭職。因此,她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張穎提出,該合同第3頁載明的“五年期限”是假的,不排除公司將顯示原合同期限為3年的第3頁換掉的可能。可是,張穎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頁系被更換的事實,仲裁裁決沒有支持她的請求。

張穎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事實後,支持了她的主張。

【評析】

張穎在收到仲裁裁決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她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合同第3頁進行司法鑑定。

鑑定機構根據檢材字跡、筆畫、邊緣齊整、墨跡及是否有散落的墨粉顆粒、打印形成的時間等一一考查,最終確定《勞動合同書》第3頁與第1-2頁不是同一臺打印機連續打印形成。由此得出結論,若該公司更換了勞動合同書內頁,其行為屬於造假、構成合同欺詐行為。在此基礎上,法院認定該勞動合同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並判決支持了張穎的訴訟請求。

偽造勞動者簽名,單位被處罰款3萬元

毛麗麗與某家政服務公司簽訂的3年期勞動合同於2016年4月到期後,雙方未再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後,即2017年4月該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毛麗麗發來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書,並拒絕予以經濟補償。

毛麗麗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並按照自己在該公司連續工作5年工齡之5個月的時間,提出公司應向其支付3.2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差額工資3.52萬元等主張。

仲裁委審理時,公司提供了一份2016年4月雙方續簽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底止。據此,公司辯稱雙方已經續簽勞動合同,該合同期限已滿。此時,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儘管毛麗麗提出2016年4月後雙方從未續簽過勞動合同,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是假的,合同上“毛麗麗”三字並非自己親筆所寫,但仲裁委認為,毛麗麗雖否認相關事實,可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裁決公司向其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2萬元,駁回其他仲裁申請。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毛麗麗申請法院進行筆跡鑑定。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後,得出的鑑定意見為:該勞動合同上“毛麗麗”簽名不是毛麗麗本人所籤。

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家政公司支付毛麗麗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共計67200元。對於家政服務公司偽造證據,嚴重干擾、妨礙仲裁、法院對案件正常審理之行為,法院依法對其罰款3萬元。

【評析】

《民事訴訟》第一百一十一條(一)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家政公司為一己之私,在勞動合同上偽造員工簽名,該行為已經對仲裁機構審理案件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並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因此,其違法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

楊學友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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