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起訴購房者」「華商評論:法律不應成強者藉以自利自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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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起诉购房者”「华商评论:法律不应成强者借以自利自肥的工具」

評論員文章

法律不應成強者藉以自利自肥的工具

已經交錢認購了商品房,拖了兩年多仍沒網籤,開發商還起訴購房者要求解約(華商報6月28日A04版曾報道)。據悉,近日開發商已經申請撤訴,法院也已准許。

簡要回顧先前的報道,可以看出,因為到2017年年初,開發商一直都未能取得預售證而無法進行網籤,一些失望的購房者便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那個時候,是開發商不同意。不過,隨著房價步步高,開發商便又反過來通知購房者要求解約退款了,而這次購房者肯定不同意了。因為在購房者看來,“當時西安的房價大漲,開發商明顯是想耍賴,不想以之前的價格賣房了”。眼見一招不靈,於是,開發商就將購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解約。

據公開報道,近期,開發商選擇起訴購房者要求解約或者宣佈認購協議無效的事例並不鮮見,而且確實有法院完全支持了開發商的訴求。

開發商贏了,這讓輿論很受傷。一方面,人們擔心假如別的開發商也效仿,別的行業也學樣,這叫普通消費者情何以堪?另一方面,法律業內人士也指出機械套用法條而忽視了法的精神要不得。理性地看,如果開發商確信打官司的結果對自己很不利,就不會搬起法律這塊石頭砸自己的腳。

起訴和撤訴,都是原告的權利。雖然還不清楚撤訴之後開發商對於先前的認購協議採取何種態度,但站在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購房者的角度看,撤訴其實算得上是一個還不錯的結果。

在房價暴漲的現實中,開發商與個體購房者,孰弱孰強,涇渭分明。一句話,法律不應成強者藉以自利自肥的工具,而更應該是弱者的護衛武器。 (楊鵬)

本週五(8月10日)華商報刊發報道
曾起訴購房者要求終止協議

“感恩時代廣場”開發商撤訴

華商報訊(記者 寧軍 實習記者 王娜) 2015年交錢認購商品房,拖了兩年多仍沒網籤,開發商還起訴購房者要求解約(華商報6月28日A04版曾報道)。據悉,近日開發商已經申請撤訴,雁塔區法院也已准許。

“开发商起诉购房者”「华商评论:法律不应成强者借以自利自肥的工具」

2016年9月,葛女士認購了丈八東路與東儀路附近的感恩時代廣場一套房子,單價5900元/㎡,總價74萬多元,葛女士首付37萬餘元。當時開發商沒有辦理預售證,葛女士和開發商西安華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約定2016年10月31日前取得預售證並進行網籤。但開發商未能按約定籤合同,之後又重簽了一份認購協議,約定2017年1月31日前取得預售證並進行網籤。這次開發商仍未能履行約定,並且一拖再拖。葛女士稱,和她情況類似的業主有100多戶,2017年年初時很多業主提出要退房,但當時開發商同意。

2017年4月,西安市房管局對華峰置業在未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銷售“感恩時代廣場”房屋的違規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並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違規行為,暫時關閉售樓部。同年8月,購房者接到開發商的“告知函”,通知他們解約退款。而購房者認為是房價大漲,開發商不想以之前的價格賣了。

經多次協商、投訴,問題也一直未解決。今年6月7日,華峰置業給房管局提交了一份“感恩時代廣場項目情況說明”,提及對已售房源處理意見,購房者表示,其解決辦法還是要漲價,他們無法接受。

更讓購房者想不到的是,他們被華峰置業起訴了。起訴書顯示,華峰置業起訴理由為:因各種原因,公司無法與購房者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簽訂的協議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性。為避免雙方擴大損失,因此向雁塔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感恩時代廣場認購協議書》。一名被起訴的購房者表示,被起訴的共20多戶,大多都是當時交首付款比例較低的。

華商報記者昨日(8月9日)獲悉,日前,開發商華峰置業書面向雁塔區法院提出撤訴申請,8月6日,法院已裁定準許華峰置業撤回起訴。業主表示,前幾天,雁塔區信訪局領導將他們和開發商召集到一起進行協商,但目前尚無結果。將來他們還會堅持認購協議上約定的價格。

“开发商起诉购房者”「华商评论:法律不应成强者借以自利自肥的工具」

人民網評論:讓失信開發商付高代價

最近,西安一家名不見經傳的房地產企業,因為一紙訴訟引起了輿論的注意。

據華商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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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起,多名購房者通過內部認購,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買了聞天公司開發的紫杉莊園項目多套房屋,雙方並簽訂了內部認購合同。

據該合同約定,開發商須為購房人保留該房屋至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且不得與第三方簽訂該房屋的《商品房內部認購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承諾在購房人攜本合同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甲方將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

此後,購房者多次前往售樓部,“詢問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事宜,他們都一拖再拖”。

兩年後,在西安房價飛漲的背景下,聞天公司以當時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業主分別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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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西安長安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判決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購房人在明知企業未獲得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仍冒著開發商失信的風險購買房屋,因此承擔該後果也無可厚非,法院判決有理有據。

縱觀本案,開發商儘管贏了官司,但惡意訴訟、違背誠信而換取鉅額利益的意圖和,卻是顯而易見的。從2016年內部認購至反訴購房人的兩年多時間內,涉及訴訟的項目房屋價格已從當初的每平方米7000元漲至目前的21000元,價差達到了3倍。勝訴開發商攬到手的,是房價飆升而帶來的鉅額財富,承擔鉅額損失的卻是購房人。

在筆者看來,無論是兩年前無證銷售,還是當前毀約並“自證違法”訴訟獲取鉅額得利,都是開發商失去誠信、惡意欺瞞的不道德行為。而開發商之所以敢於這樣做,是因為失信行為的收益遠高於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

據筆者瞭解,未取證先售房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全國很多城市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甚至成為業內的“潛規則”。該案之所以引起媒體輿論的高度關注,正是開發商這種“為了利益不擇手段”的做法,不排除將可能引發公眾擔憂、更多不良企業跟進效仿,對行業發展和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有百害而無一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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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誠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無論對個人、企業,還是對社會、國家,誠信都是無價之寶。在本案中,儘管法理上購房人需要承擔風險,但房地產企業的惡意違約,也應該付出更大的代價。

房地產市場需要一個健康平穩的發展環境。除了在開發、銷售等層面出臺相關政策予以引導規範外,還需要對類似這種“奇葩個案”認真對待,彌補漏洞,引導市場正確心理預期。作為負有主體監管責任的各地政府,也應當對此類等行為加以規範和約束,對嚴重失信、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應該列入懲戒名錄,使得這些企業承擔失信帶來的後果。

本案也給購房人敲響了警鐘。在涉及到房子這種大宗商品時,切莫貪圖便宜、盲目偏信開發商的承諾,購房合約的基礎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之上,否則可能會因此承擔鉅額損失,最終得不償失。(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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