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金海:「幣改」不是用來作惡的

罗金海:“币改”不是用来作恶的

本文寫於2018年8月。

幣改不是哪一個圈子的事情,也不是某一個交易所的事情,幣改是整個社會需要思考的事情。

FCoin交易所推出“幣改試驗區”,在操作過程中顯得急功近利,同時整個操作流程特別圈子化。尤其是近日首個幣改項目Bizkey的退出,QOS所謂的插隊,FCoin遭遇的破發危機,更引發了外界對於“幣改”是否面臨巨大問題的猜測。

羅金海先生作為“幣改”概念提出者,對現在這種現象表示擔心,這不是他想要的結果。

“幣改”本來是一箇中性名詞,是指企業或者其它組織形態通過區塊鏈技術將自身價值Token化,改變現有組織結構、財富分配、價值流通模式,再造一個全新經濟權益體系。它不是用來“作惡”的。

“幣改”是區塊鏈技術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很好表述,對於整個實體經濟來講,具有長期性的戰略意義。

對於幣改,羅金海提出需要遵循十條理論。

1、社會資源聚合性。

聚合更多社會力量,一起來參與幣改對象的Token化改造。幣改是一種微觀化經濟實驗,沒有可以參照的模式,需要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這不是某個圈子的事情,也不是某個交易所的事情,需要更多大腦一起來思考。

2、傳統企業介入性。

幣改要讓更多傳統企業理解它本身的含義,這也是為什麼將Token化改造定義為“幣改”的緣由,讓很多實業界人士能夠更快明白區塊鏈世界最有價值的部分。幣改對象主要還是傳統企業,賦能於有區塊鏈應用場景的傳統企業,這些企業能夠從Token改造中獲取新的生產力,這是幣改最核心的價值。

3、 公共監督有效性。

建設更健全的幣改體系。很多的區塊鏈項目通過各種手段直接進入交易平臺,處於一種“黑箱”操作模式,幣改在引入各種社會資源的同時,因為各種力量的介入,會自然產生一種公共監督機制,它會讓項目在各種視角的關注下更加透明化。

4、投資群體的止損性。

幣改之前,很多ICO項目利用人性弱點,以傳銷的手段在短時間內進行公募或者私募,導致很多投資者遭受損失,但幣改需要對項目募資進行更多披露,就算項目方不披露,因為更多關注視角,也會讓項目陰暗面得到曝光,這對投資群體來說是一種公共性盡調,給投資者提供了一層保護。

5、社群人員的參與性。

幣改中的“改”有改造的意思,改造是需要時間的,改造也是由人來進行改造,專業的人可以參與得更深入一些,普通人可以參與得更少一些,但只要對項目有興趣的個體,都有參與到項目幣改中的可能。大眾化的參與,也會教育整個市場,這對“幣改”的正向傳播有積極作用。

6、媒體聲音的放大性。

任何項目一旦成為幣改項目,會得到更多媒體的關注,在接受改造和檢驗過程中,優質項目的優點會被充分發掘,媒體的關注成為一種聲音放大器,就會形成一種“良幣驅逐劣幣”效應,這對項目本身來說也是好事。

7、法律視角的專業性。

幣改需要將項目擺在更光明的位置,接受法律界人士的質疑,作為新生事物,它是對公司制的一種顛覆,和現行法律體系存在錯位地方。從法律層面來講做到合規合法,在民商法這一塊又如何去破局,這需要法律界人士提供理論支撐,透明就是一種保護。

8、傳統監管的參照性。

幣改是區塊鏈世界與傳統企業的對接,它與“股改”只有一字之差,就是希望在項目幣改過程裡面,能夠像“股改”一樣有更專業的市場監管,建立一套更規範的管理體系,而這套體系能夠結合證監會和投資銀行的經驗,從而對幣改項目有更嚴格的要求。

9、交易機構的保護性。

幣改機構與交易所應該保持相對獨立,這兩者是一種協作關係,兩者之間處於區塊鏈生態的上下游,交易所可以在幣改機構中有一定發言權,但沒有決定權,幣改機構有選擇交易所的權利,但沒有上幣權。交易所有上幣權,但沒有評價權。這對交易所也是一種保護,交易所認真做好自己的安全體系,打造自己的產品即可,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10、事後處罰的可行性。

幣改項目需要抵押部分資產在機構方,而這筆抵押接受公眾監督,特別是接受投資方的監督,這是透明公開的多重監管。一旦項目在交易平臺上出現問題,那麼這筆費用可部分保護投資者,這也是一種事後處罰機制。

幣改是一箇中立的金融名詞,走到今天爭議性變得非常強,但它不是用來給一些交易所作惡的,幣改本來是一件光明的事情,現在因為一些個體操作使它處於敏感地位,甚至有可能被輿論誤傷。

幣改是一個長期的事性,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節奏可以慢一點,案例可以好一點,步伐可以穩一點,作為一個起源於中國,沒有任何參考模式的概念,在發展過程中肯定會出現汙點,但不能因此把孩子和髒水一起潑掉,匆忙否定“幣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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