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下发通知要求实现穿透式、科技化、常态网贷监管

“ 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广东省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明确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方法,明确提出要实现穿透式、科技化监管。为保证方法的顺利实施,明确了监管的职责分工,要求定期报送情况汇总实现常态化监管并加强惩罚约束机制。

广东省下发通知要求实现穿透式、科技化、常态网贷监管

穿透式监管

与暂行办法以及三大指引保持一致,本次通知对监管提出了穿透要求。要求对于《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未明确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点把握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专注主业等原则,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不留监管盲区。

对于跨区域经营可能带来的问题,通知要求强化跨区域经营机构的管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贷机构,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通知的规定。网贷机构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科技监管

科技是效率倍增器,通知要求借助科技力量强化监管的贯彻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网贷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健全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各地指导网贷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开业前,接入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鼓励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先行接入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

常态化监管

通知要求定期报送监管情况,以实现常态化监管。

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已存续网贷机构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整改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指导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

为实现常态化监管,通知要求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年度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本省网贷机构监管情况。

明确职责分工

通知明确了职责分工,从组织机构层面保障监管层面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其中,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贷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银监部门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依法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犯罪;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依法登记注册网贷机构,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通知强调各负其责,落实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部门市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求互联网金融协会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要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通知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指导。

加强惩罚机制

对于出现的网贷纠纷,通知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请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等途径妥善解决,也可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对于失信者,也要加强失信约束惩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网贷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失信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发起或参股设立网贷机构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对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销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综合违法违规情况和情节轻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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