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消費,龍蝦裡面發現口香糖,消費者如何維權?

7月29日,仲女士一家三口在廣州市天河區的鴻德國際酒店一樓西餐廳就餐,期間點了一份蒜蓉焗龍蝦,令人驚詫的是,他們竟在這份龍蝦裡吃出了口香糖。

食品安全領域的小問題層出不窮,監管部門監管力度也令人堪憂,仲女士打了12315投訴,至今仍然沒有看到官方的處理情況通報。

飯店消費,龍蝦裡面發現口香糖,消費者如何維權?

那麼根據相關法律和規定,這種情況消費者的維權依據在哪裡?黑心商家又該受到怎樣的懲罰呢?

一、消費者的維權依據

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2014年,出臺了“假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法律依據,不過真正用到的消費者屈指可數。龍蝦裡吃出口香糖是否符合“假一賠三”法律規定呢?

根據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從該條規定我們看出,只有商家欺詐,才能退一賠三。龍蝦裡吃出口香糖算不算欺詐呢?

由工商總局發佈,2015年開始實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我們可以找到答案。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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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顯然,龍蝦裡面的口香糖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嗎?

商家竟然搞笑的辯解,口香糖是龍蝦自己吃進去的!無論是自己吃進去的,還是人為塞進去的。商家必須要令人信服的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實施消費行為。否則就應當退一賠三,四倍賠償!

由於《食品安全法》中的假一賠十,必須要求經營者明知經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這個相對比較苛刻,商家也比較容易證明自己並非明知,在該新聞事件中難以適用。

二、行政處罰不能少

打了12315投訴,監督機關至今沒有回覆如何處罰違法商家,那麼根據相關法律,商家將面臨什麼行政處罰呢?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規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論是責令整改還是警告、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似乎沒有把這個丁點兒小事兒提上議事日程。

飯店消費,龍蝦裡面發現口香糖,消費者如何維權?

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無小事,小事不管,帶來的後果必然是黑心商家的小錯不斷,最終釀成所有人難以承受的惡果。地溝油、毒奶粉、假疫苗無不是起於毫末,只有防微杜漸,才能打掉小的違法苗頭,給人民群眾營造一個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我們期待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早日發聲,還受害消費者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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