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無證售房,法院判合同無效,你怎麼看,購房業主如何才能挽回損失?

蝸牛弟兄


去年的鄭州“電梯勸煙猝死案”,在輿論聲援下,最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勸阻者無罪。對此,央視發表了一篇評論,裡面有幾句話我非常喜歡:

二審法院的判決,既正確適用了法律,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又堅定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引領了正確的價值取向,得到了公眾廣泛認可,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西安這起開發商起訴購房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雖然一審開發商勝訴,但是事情並沒有結束,因為購房者李女士已經上訴了。對於當前的局面,考慮到開發商在一審判決下來後,很快就拿到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希望二審法院考慮到維護社會的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最好的結果就是撤銷原審判決,確認合同有效!

不能讓違約者通過違約獲得利益,這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呼聲,否則此例一開,影響極壞!

當然,上述是最好的結果,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那麼購房者就要調整思路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一是要求有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頂格處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在此案中,既然合同無效,12名購房者繳納的1000多萬元購房款就屬於開發商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予以沒收。

二是另行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購房者除了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1倍的已付購房款。

對於這樣的不講信用、過河拆橋的開發商,必須雙管齊下,絕對不能讓其通過違約手段獲取鉅額利益!


打虎拍蠅


法院判決自然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判決只是依據條文宣判,追求形式主義,難免會有所不妥,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

1、無良開發商的算盤。

無良開發商的做法其實就是典型的借雞下蛋,只不過是借別人家的雞下自己家的蛋,在房價低迷的時候,靠著這些業主的資金把房子蓋起來了,現在看著房價漲到了25000元,直接翻了2倍半,開發商就開始想著法的毀約,臉都不要了。這就是赤裸裸的毀約。

法院宣判是依據法律條文辦事,但問題的關鍵是,這樣宣判根本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反而讓更多開發商意識到原來可以借用這個法律漏洞,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再看開發商,從2016年房價7000元/平米時就沒有取得預售證,到2018年漲到了25000元/平米依然沒有取得預售證,這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是不是開發商從一開始就策劃了一場關於借雞下蛋、生蛋殺雞的“陰謀”。如果真是這樣,簡直不敢想象人性的信用何在。

2、購房者的損失。

但是這裡存在一個利益損失的問題,比如當年購買他們房子的某女士,一次性付款一百多萬,開發商也肯定承諾了什麼,要不然誰會傻到拿出百萬去投進去。

而現在判決下來就意味著某女士只能得到當年的100多萬元購房本金,而開發商在當年沒有資金蓋不起房子的情況下,是有損失的,現在房子蓋起來了並且房價漲上去了,把某女士本金退還,再把某女士退回的房子轉手賣掉,幾乎是穩賺不賠的買賣。

而某女士經過2年的折騰,一個是貨幣貶值的因素,一個是現在的100多萬現在在西安已經買不到同類型的房子了,這樣對於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3、一定要盡最大努力挽回損失。

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不應該成為無良開發商的“幫兇”。好在如果按照法律,開發商起訴前依然未取得預售證,那麼這之前的購房合同無效,但若起訴前已取得預售證,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案件中的開發商在2018年6月已經取得房屋預售證,而現在法院才一審判決,事情還沒有到最絕望的時候。我們要抓住一切可利用的證據挽回損失。

另一方面,法院判決開發商合同無效,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證之前,收取了那麼多的現金這種行為,屬於非法集資呢。

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積極上訴,我想購房者應該會得到一定的損失挽回。不能讓老百姓白白吃虧,也不能讓無良開發商逍遙自在。


李阿冰


法律是強硬的但是在處理具體事情上也是要有人情味的。從法律角度講判決該合同無效是無可非議的,但從整個事件過程看雙方按約定交易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合同誠實守信的原則。雖然判合同無效,但並不是要保證有過錯在先的無理訴求,因為無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自擔。此事件開發商見利忘義,做為交易過程的主導方且違法在先,法律決不可支持這種耍流氓行為。

首先,開發商違法在先。當時,做為買賣主導方開發商為獲取先期最大利益,在證件不全情況下明知故犯,構成了欺詐銷售,違法銷售,說嚴重點就是屬於詐騙行為,應接受審判並沒收違法所得。

其次,購房者屢行了購房合同義務,根據合同法誠實守信原則及遵守契約精神,不能讓誠信一方造成損失,否則與法律、道德和我們提倡的社會價值觀相悖。雖然現判定為無效合同,但購房者與開發商簽定的合同符合民間慣例,(事實上大多數民間人員並不會深入瞭解合同法條款,與主導方簽定的合同他們就認為是正規合同)都應誠信遵守,在構成了事實上的按雙方約定交易關係後,無過錯方無罪。

三、本事件完全屬於惡人先告狀。如果房價是下跌了,購房者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退房?如果社會上各種商品買賣交易後商品漲價了商家就收回、下跌了買主就退回商家是否可行?顯然不可能,這樣做會造成嚴重社會混亂與不公平。

四、假設開發商當初不是違法銷售,購房者自會去購買合法房產,在同地段商品房也同樣升值到現在價格水平。若判定開發商能收回房產,那就必須判定開發商要賠償購房者的精神損失費,佔用資金利息,當初至現今的房產增值部分,裝修費,以及資金週轉在各種商務行為中時間與空間運營的損失等。

此奇葩事件是一典型案例,需要法官用智慧化解新矛盾新問題。最終結果,相信正義一定會戰勝邪惡!


遠山217


無證售房之後,房價大漲,開發商一盤算覺得自己賣虧了,想出了起訴業主,自曝無證售房,看似“自殘”,但如果勝訴了,合同被判無效,開發商再轉手出售房子。所能獲得的利潤仍然遠遠大於“無證售房”的罰款。這種看似不可能發生的開發商自己告自己的事情,實際上最近在西安已經發生好幾次了。

其中有一個案例確實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這個案例中,購房者是明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證還是買房了。購房者的這種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行為,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畢竟這樣也是助長了房地產行業的不正之風,另外,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隱患,希望大家以後買房的時候能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的利益矇蔽了。

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這種見利思遷的行為也應該受到嚴厲的打擊和懲處,不能任由他們踐踏市場經濟體系中最為重要的契約精神。近日藍田法院就召開了專門的會議,其中提出,房地產案件審理不能讓違約者因違約而獲益,也是西安地方法院對此事態度明確的一次發聲。

現實生活中,面對開發商,購房者很多情況下實際上都屬於"弱勢群體“,在規範開發商行為的同時,購房者也要保持理性的頭腦,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華商網


這就是違法買賣的風險。國家當然不會支持。

明知道開發商無證售房,還要掏錢來買,享受利益的同時難道不應該承擔風險嗎?股市中就有一句話:風險和收益成正比。如果一切都如原來所規劃一般發展,那麼利益確實客觀。但事實並非如此。


西安一個房產項目,當房子建成之後,開發商並沒有及時拿到售房許可證。但是業主等不及,私底下跟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過了兩年,房價翻了好幾倍,當業主以為這些房子一定是自己的囊中之物的時候。開發商不幹了。

在利益面前,沒有真正的朋友。


開放商認為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向法院起訴了當初跟業主簽訂的合同是違法的,他們承擔部分賠償。但是房子要收回來。可以說開發商完全就是站在利益的角度出發。違約籤合同這事兒賠償可能很低,但是房子收回來,再賣掉,這筆錢可是非常可觀的。畢竟現在房價都翻了3倍不止。


法院從法律的角度判決,是沒有錯的。而這件事的業主和開發商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還是業主。試想一下,我們去商場買東西,商場明明告訴你了,這個東西沒有質量保證的證書,雖然價格便宜,你還會買嗎?如果買了,那不就是自己願意承擔風險嗎?畢竟這也是有利可圖的。


老王偵查記


這個是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根據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業主是在明知房屋沒有預售許可證情形下而自願簽訂認購合同,所以對於造成合同無效的結果,雙方都有過錯。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主體締結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準則。雖然沒有預售許可證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但這並非屬於絕對無效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起訴之前,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則可以達到法律確認。並且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開發項目現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具備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形,而開發商卻基於房價飛漲的情形下不肯辦理預售證,並主動舉報自己無證銷售。

開發商通過惡意追求不正當利益的毀約行為與民法上倡導的誠實守信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相悖,對於合同無效的產生應當。

但對於合同無效的損失計算方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合同無效後,若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且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過錯方應基於締約過失責任向對方當事人進行損失賠償,所賠償的損失限於信賴利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

根據最高院意見,合同無效情形下的損失賠償是不包括通過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益,如果依照這樣,只能補償已付金錢產生的利息等損失,而利息損失只能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而認定。

通過履行獲得房屋產權才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業主告認購時,房屋面積200平,每平8500元左右,價值總價172萬元,而現在房屋每平達25000元,價值達500萬元.因無法履行合同,業主的損失將達300萬元之巨。

顯然,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不予賠償將有效保障業主權益,既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基於此,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將預期利益的損失作為賠償既能打擊市場交易中不誠信的行為,同時維護守約方利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葉律師


問題很簡單但比較難辦,關鍵點不在案例本身。如果買房時開發商已告知買房者實情,原合同雖有睱疵但雙方均屬善意,可認為是真實意願的表達,法院可判決開發商在補齊手續後繼續履行合同,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開發商違規銷售房屋行為進行處罰;如果當初開發商以無說有,或者以假充真,法院可判原合同無效,但同時可以欺詐罪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賠償原購房者損失(房屋差價)。法理清楚判決有據,之所以沒這麼判是因為開發商與購房者相比一般都比較有能量,在起訴自己之前早已勾兌好法院,穩操勝券,也就是一兩套房的事成本很低,否則開發商在不確定輸贏的前提下誰敢去法院自爆違規,即使開發商這麼傻法院也不敢明目張膽這麼判,一句話法院已成利益一方這才是癥結所在,不信大家拭目以待


rada2


這個新聞這幾天看了很多,最終的結果是,長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如果根據法規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由於開發商售房時確實未取得預售證,根據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證時,與購房者簽訂的預售合同條例,應當認定無效,案情並不複雜,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從法律角度看,判決沒有大的問題。


眾所周知,上面的兩款條例出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購房者利益,保護購房者因為開發商長期拿不到預售證,辦不了房產證,購房者起訴開發商,然後基於這個法規,開發商予以退款。但是由於近兩年房價水漲船高,開發商通過舉報自己廢止此前合同,從而達到重新銷售獲取更多的利潤。


這份判決沒有問題,只是違背了保護購房人利益的立法本意,讓購房人承擔了開發商的商業風險。購房者守約官司輸了,開發商違約官司贏了!


在我看來,勝之不武。


強叔說房


法院對於民事訴訟案件是一個案由一個判決,開發商訴訟請求案由是由於房屋銷售沒有獲得政府批准,請求認定售房合同無效。法院根據原告請求,查明案由事實,判決合同無效符合法律和程序。沒有錯。由此蒙受損失的被告,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另起一案訴訟,以開發商起訴書不打自招的非法預售房屋事實和法院判決書認定的開發商出售未經政府批准預售房屋的事實,控告開放商實施了房屋預售欺詐,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全部損失。


菩提新客1


這個事件開始發生時,都有錯,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開發商當時是怎麼承諾的大家都不知道。就現在判決沒問題,不要拿道德綁架。國家三聲五令五證不全,不允許買賣,開發商出賣,受到處罰,只不過違法成本太低,這是中國現狀,違法成本就是太低。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

換方式,判合同成立,明顯違背司法解釋。判合同不成立,雙倍,三倍,十倍處罰開發商,法律依據?不能說為了維護誠信就判重罪,沒有法律依據,就說判開發商補償購房者的損失,是不是變相再說以後大家可以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法律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一審判決沒問題,法律的嚴肅性必須維持,不能用道德綁架法律。購房者應該汲取教訓,五證不全的房子不能買,否則法律只能幫你要回成本。再說誠信,利益面前不要談誠信,現在多少父子兄弟因為利益對簿公堂?誠信需要高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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