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偉 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具體應用法律解釋權的立法建議

立法建議

法律解釋包括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所謂正式解釋,指的是能夠產生實際法律後果的說明和闡述,因此法律解釋的主體必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法律解釋權限的國家機關。

有立法機關進行解釋的,也有法律執行機關進行解釋的,所以正式解釋還包括立法解釋和應用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法律制定後,根據法律的執行情況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法律某一的具體含義作出的進一步說明和闡述。

應用解釋是指執行機關在應用法律過程中,對法律的有關具體含義所作的說明和闡述。非正式解釋是不產生實際法律後果的解釋,包括學理解釋和普法解釋等。

根據1981年6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應用解釋分為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務院及主管部門作出的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高偉 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具體應用法律解釋權的立法建議

在建國以來的法律解釋工作中,最活躍的應用解釋當屬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單獨或者聯合制定並公佈了大量的司法解釋,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檢察工作中正確理解,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依據。

今年3月,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了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此,憲法第12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監察委員會在監察工作中必然遇到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同樣為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責提供依據。如果所有解釋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所以有必要通過立法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解釋權既國家監察委員會作出的屬於監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解釋。

監察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立法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除此之外,國家監察委員會以外的監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此外考慮到監察委員會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需要對刑法等法律作出解釋,必要時可以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釋。

監察解釋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公佈後的監察解釋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報送備案的監察解釋的審查監督,堅決糾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監察解釋。

高偉 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具體應用法律解釋權的立法建議

監察解釋程序和司法解釋一樣,包括立項、起草、審議、公佈等諸環節。

鑑於今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和制定的監察法尚未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具體應用法律解釋的權限,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專門作出相關的決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解釋的權限、程序、備案等問題作出規定。

具體步驟可以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開展工作。待將來制定監察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修改立法法、監督法等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另外,國家監察委員會通過規範性文件對監察解釋的形式、立項、起草、審核、審議、公佈諸環節作出具體規範。

關於監察解釋的形式

監察解釋同司法解釋一樣,分為“解釋”“規定”“批覆”和“決定”四種。

對在監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監察解釋,採用“解釋”的形式。

根據立法精神對監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意見等監察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

對省級監察委員會就監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監察解釋,採用“批覆”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監察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關於立項問題

監察解釋立項工作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研究機構承擔。立項來源包括:

一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解釋的要求或者決定;

二國家監察委員會相關業務機構提出制定監察解釋的建議;

三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出制定監察解釋的建議或者對法律應用問題的請示;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監察解釋的議案、建議、提案;

五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監察解釋的建議;六國家監察委員會認為需要制定監察解釋的其他情形。

對國家監察委員會要求或者決定了制定監察解釋的,研究機構應當立項;對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由研究機構立項,並擬訂監察解釋工作計劃,報國家監察委員會會議決定。

高偉 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具體應用法律解釋權的立法建議

關於起草問題

對監察解釋的起草,由監察解釋工作計劃確定的相關業務機構起草,涉及不同業務機構職能範圍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由研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起草監察解釋,應當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監察工作中實踐經驗,廣泛徵求下級監察委員會、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難問題的監察解釋,經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決定或者同意,可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起草部門應當將監察解釋送審稿連同說明和有關資料等報送國家監察委員會研究機構審核。

關於審核問題

國家監察委員會研究機構主要審核: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

二是否超過監察解釋的權限;

三是否與相關的監察解釋相重複、衝突;

四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充分、客觀反映有關方面的主要意見;

七主要爭議問題與解決方案是否明確;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研究機構應當將監察解釋送審稿發送地方監察委員會、科研研究機構、專家學者、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佈,但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決定不予公佈的除外。

高偉 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具體應用法律解釋權的立法建議

研究機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會同起草部門對監察解釋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監察解釋審議稿,交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主任提請國家監察委員會會議審議。

關於審議和公佈

國家監察委員會會議審議監察解釋審議稿時,起草單位應當作起草說明,研究機構作審核報告。與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基礎上進行表決,由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通過的監察解釋,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簽發,或者主任授權副主任簽發。並且在簽發後,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統一製作監察解釋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分兩部分:

公告部分,由版頭、公告全文和公佈機關和公佈任期組成。

版頭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解釋》。公告應當載明監察解釋的制定機關和施行任期。落款處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章,並標明發布公告的日期。公告發布日期就是監察解釋施行任期。

監察解釋標題題注和編號。監察解釋標題題注註明監察解釋的制定機關和通過任期。標題題注下標明監察解釋的編號。編號同司法解釋一樣,由“法釋”字樣+年份+序號組成。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高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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