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限消令”影响出行 业务员次日还款

湖南法院网讯 “法官,我马上委托人过来还钱,你们赶紧把我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上删除,我常年在外跑业务,坐不了高铁、飞机会影响我的工作业绩。”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促使一件交通事故案件得到执结。

郭某系某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常年在外出差。2016年4月1日,郭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李某及车上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次性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郭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李某损失26437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郭某未履行相应义务,李某于201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郭某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其父母也不配合,执行法官多次上门都扑了空。为此,执行法官决定对郭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上门将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再三向其父母强调限制高消费的影响以及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

得知被纳入限消名单后,郭某尝试购买高铁票,果真如法官所说,不能乘坐G字头高铁。郭某心急如焚,赶紧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希望能够解除对他的限消,并表示委托亲属到法院协调。

第二天,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兑付了执行款。

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执行法官当即撤销了对郭某的限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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