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打擊「套路貸」 嚴防詐騙犯罪供民間借貸大行其道

最高法發文打擊“套路貸” 嚴防詐騙犯罪供民間借貸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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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日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打擊“套路貸”。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但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近年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法院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同時,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此外,我國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法院對此應當從嚴把握。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

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通知》還提出,要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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