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終止合資合作關係 投資人是否需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司法觀點

《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股東的法定或約定出資義務。

股東會決議終止合資合作關係 投資人是否需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經典案例

2010年10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合資合作協議書》,預定乙公司將五座廠房、辦公樓評估作價為2778120元人民幣,以固定資產方式入股到甲公司,乙公司的投資比例為45%;另有5名自然人以貨幣出資350萬元,佔甲公司股份的55%。

2011年12月6日由5名自然人股東出席的甲公司股東會,作出了一份《甲公司股東會議決議》,主要內容:甲公司於2011年12月6日終止與乙公司的合資合作協議,並儘快將乙公司的股權劃撥轉出;乙公司的應收應付款及庫存產品由乙公司繼續執行。以上兩條決議經股東會表決通過。

股東會決議作出後,甲、乙公司雙方已實際按照該股東會決議履行,各自獨立核算,該股東會決議在乙公司上級主管機關存檔備案,但雙方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亦未對合資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最終清算。

後甲公司因乙公司一直未能繳足認繳出資,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過戶義務,將五處房產更名過戶給甲公司。庭審中,乙公司辯稱雙方約定乙公司以實物資產出資,應當在2012年12月20日前繳足。2011年12月6日甲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一致同意終止與乙公司的合資關係,該決議是在繳足期限之前作出的,所以導致乙公司實物資產沒有過戶。

法院認為

乙公司需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理由如下:

第一、甲、乙公司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書》,系雙方真實且自願的意思表示,協議書合法有效。五個第三人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而乙公司雖然將出資廠房交付甲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房產變更手續,故乙公司未履行完畢出資義務,構成違約。故乙公司應向甲公司履行上述房產的股東出資義務,並協助甲公司辦理房產的更名過戶手續。

第二、關於乙公司提供的2011年12月6日甲公司的一份《甲公司股東會決議》,乙公司主張雙方已經實際終止了合資合作關係的問題。因該股東會決議雖蓋有甲公司的公章,但出資人之間未對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進行最終清算,亦未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因此乙公司仍系甲公司的股東,乙公司仍需履行出資義務,在乙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法定的退股程序時,僅以甲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內部約定來對抗其法定的出資義務,無法律依據。故乙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認定,我們對股東的出資義務作以下幾點闡釋:

1、股東出資瑕疵的幾種情形

股東出資瑕疵主要可以分為出資違約、虛假出資以及抽逃出資這三種。

出資瑕疵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自身的股東權利也會受到限制。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出資瑕疵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如果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返還抽逃出資,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具體而言,這四種情形中出資瑕疵股東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存在差異。

第一、出資違約是指當發起人(股東)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時,基於訂立的發起人協議或者其他設立協議的約定,該出資違約的股東需對其他股東和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其他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該出資違約的股東應向其承擔

違約責任;對於公司而言,出資違約的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發起人要與該出資違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出資違約的股東要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虛假出資是針對非貨幣出資的情形而言的,是指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價額。出資不實的股東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對於公司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同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需要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在未足額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非貨幣出資財產的貶值,這種情況不屬於虛假出資

,股東也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後,如果股東實施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的,認定為抽逃出資: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出資轉出;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對於公司或其他股東而言,有權請求該抽逃股東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有權請求該抽逃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或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2、第三人代墊資金設立公司後又抽回的情形

實踐中,很多股東繳納出資設立公司的資金是由第三人代墊的。代墊資金設立公司這種行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股東和第三人明確約定,

在公司驗資後或在公司成立後將該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且股東依照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給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的,股東需承擔法律責任。此時相關權利人有權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3、出資瑕疵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幾個注意點

第一、公司債權人要求出資瑕疵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若該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在出資違約和虛假出資的情形中,負有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即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三、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股東除了需要交付該財產之外,還需要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否則應認定為該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例如本案中的乙公司,雖然交付了五處房產,但一直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故法院認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先交付資產,後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股東有權主張自實際交付之日起享有股東權利;如果股東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後交付資產的,股東在實際交付資產之前不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治理建議

1、股東認繳出資應量力而行

新《公司法》取消了註冊資本實繳制,出資金額和出資期限也可以由股東自行決定。新法雖然給予了股東一定的自由空間,但股東一旦出現出資瑕疵的情形,仍然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因此,股東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經濟狀況,在約定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時也應該合理地考慮客觀情況。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出資期限不宜約定的過長,否則股東出資很難在短期內到位,繼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營。

2、股東出資方式的限制

股東出資可以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一般是企業最願意接受的出資方式,因為價值客觀固定,而且不需要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流程。需要注意的是,股東需妥善保管出資憑證,例如銀行轉賬單等,以便於日後發生糾紛時作為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提交。無論是採用銀行轉賬還是現金交割,

股東都應在銀行單據或收款憑證上註明資金的用途為“投資款”或“出資款”

非貨幣出資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以及股權出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保證土地的性質未非劃撥土地,且土地使用權上不能設有任何權利負擔。例如,以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會被認定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房屋資產出資的,應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以股權出資的,必須保證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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