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出現股權爭議,該如何解決?

股東之間出現股權爭議,該如何解決?

股東之間出現股權爭議,該如何解決?股權確認糾紛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通常是指隱名出資的情況,即一般股東以他人名義出資,由他人作為掛名股東,但實際出資資金來源於該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約定掛名股東不享有實際權利,一切權利歸隱名股東所有。當雙方就隱名出資協議的效力發生爭議時,就會出現股東確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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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轉讓雙方因為過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權轉上過程中沒有履行法定的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沒有交付股票或出資證明書。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名字須記載於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字還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屬於工商登記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字為工商登記事項和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在確認股東身份時,以上述文書或登記簿為準。因此,當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如果未變更登記,日後就可能發生股權確認糾紛。再者,無記名股票具有證權證券的性質,股東可以憑藉其所持有的無記名股票向公司主張股權,如果無記名股東轉讓股權時未交付無記名股票,則受讓人無法證明其股權之存在,從而可能發生股權確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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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有時股東與他人之間不存在股權歸屬爭議,但公司不承認股東享有股權。《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可以憑藉股東名冊上的記載,證明其股東身份,從而向公司主張權利,股東也可以憑藉股東名冊的記載,向他人主張其股東身份,拒絕他人的不合理請求,如果在出資或者股權轉讓中沒有對股東名冊進行相應記載,公司可以拒絕實際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主張股權,這樣也會產生糾紛引發訴訟。

解決股權確認糾紛的部分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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