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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九不準”
一、不準製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二、不準製作、傳播詆譭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各種負面信息;
三、不準製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
四、不準討論、傳播公安機關涉密或者內部敏感事項;
五、不準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六、未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不準以民警身份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微信頭像不得使用公安標誌與符號;
七、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八、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微信群、論壇等網絡社交群體;
九、不準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
違反以上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核:劉樹林 丁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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