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的由來

“十惡不赦”的由來

“十惡不赦”,現在用來比喻最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十惡”原指十條大罪,始見於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齊法律。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事增刪,正式定名“十惡”,寫在法典最前面,以示嚴重。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

“十惡不赦”的由來

古代“十惡”罪的內容是:一、“謀反”,指企圖推翻當時的王朝;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三、“謀叛”,指背叛朝廷;四、“惡逆”,指毆打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五、“不道”,指殺戮辜;六、“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七、“不孝”,指不養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八、“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九、“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十、“內亂”,指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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