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制《開皇律》,「十惡不赦」從此誕生並沿用至清末

開皇元年(581年),隋文帝楊堅代周建立隋朝後,他對北周刑罰嚴苛而氾濫的情況很不滿,為此,他在開皇元年和三年時曾先後兩次命令大臣高熲、蘇威、鄭譯、楊素等人在北齊、北周的法律基礎上,修訂新的律法,並制定成了影響深遠的《開皇律》。

那麼,這部《開皇律》都有哪些主要內容呢?而且在佛教用語中的“十惡”也被引入了這部《開皇律》,這“十惡”又都有哪些呢?

隋文帝制《開皇律》,“十惡不赦”從此誕生並沿用至清末

由於前朝酷刑種類眾多,為了顯示隋朝對民生之寬大,《開皇律》取消了梟首、宮刑、轅刑(即車裂)等酷刑。並且規定只要不是謀反,不得株連九族。

《開皇律》取消了那麼多的酷刑,所剩的刑罰只分為死、流、徒、杖、笞(chī)五等。而且死刑只分為絞刑和斬刑兩類。

流刑即流放,又分為1000裡、1500裡、2000裡三種。

徒刑即關押,分為一年至三年共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即用竹板拷打犯人,從60起至100分為五等,每等相差10下。

笞刑即用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也從10至50分為五等,每等也相差10下。

隋文帝制《開皇律》,“十惡不赦”從此誕生並沿用至清末

在訴訟程序上,《開皇律》也作了一些積極的規定。例如允許百姓越級上訴,並可以一直申訴到朝廷。各地的死囚一律不準在本地處決,必須送到大理寺複審,審畢再送往尚書省奏請皇帝來最終裁定。這樣,《開皇律》對地方官吏濫施刑罰,草菅人命,多少有一些制約,也能避免不少的冤假錯案。

《開皇律》為什麼能影響千年,主要是因為它正式的把佛教用語中的“十惡”引入了律法中,《開皇律》把北齊的重罪十條改為了“十惡”。而正是隋文帝首創的“十惡”制度被後代王朝所沿用,併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直到清朝末年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才正式廢除,大致算來這一罪名在我國曆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

“十惡”分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隋文帝制《開皇律》,“十惡不赦”從此誕生並沿用至清末

由於這“十惡”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又規定違反“十惡”之條要從嚴懲處,不得赦免,故又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隋文帝下令制訂的《開皇律》,對後世律法影響深遠,它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其所規定的各項律法均被後來的唐朝所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本文參考文獻:《隋唐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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